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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维权宣传(七)

2020-03-16 17: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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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设法治稷山•巾帼在行动”

“三八”维权宣传周,稷山县妇联别样维权

特别的爱给特殊时期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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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八大变化

NO.1

增加协议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按照上述规定,完整的协议离婚登记需要完成以下步骤:

01

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02

双方在三十天内均不撤回申请;

03

三十天届满后,三十天内 " 共同 "" 亲自 " 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冷静期的设置目的在于防止因一时冲动或者考虑不周全草率离婚的情形,体现着法律对于婚姻稳定性的维护。

NO.2

协议离婚增加“债务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此项规定带来的变化和影响不是很大。实践操作中,协议离婚时民政部门一般也会有关债务处理的约定。但明确在法律规定中出现,也就意味着以后的离婚协议书中必须有此项内容。

NO.3

分居后再次起诉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0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0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0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0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新增!!

关于诉讼离婚,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NO.4

明确子女抚养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草案明确,对子女的抚养由“哺乳期”修改为“两周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NO.5

删除隔代探望权规定

在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

草案一审稿根据司法实践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此后,草案二审稿对隔代探望权范围作出限制,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由于三稿审议中,对此项规定并未形成共识,因此删除这一条规定。具体实务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NO.6

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现行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草案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强调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NO.7

离婚救济补助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补偿,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删掉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限定性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补偿,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删掉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限定性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NO.8

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稷山县

妇女联合会

原标题:《“三八”妇女维权宣传(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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