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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0-03-19 16: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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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闽0427刑初45号

本院在审理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在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下同)。

事实和理由:被告人张某在沙县高桥镇官庄村公墓旁山场设置绳套用于猎捕白鹇。2019年10月5日,张某设置的绳套猎捕到白鹇1只,其上山查看时,白鹇已死亡,遂将其丢弃在猎捕现场。经鉴定,上述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5000元。据此,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1只并致死亡,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000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同意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000元(该款已交纳)。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在《福建法治报》上刊登道歉公告。(已登报)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方式:电话:0598—5868282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生态庭(综合庭)

原标题:《沙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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