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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人民法院反家暴宣传片——《唤醒的爱》

2020-03-21 22: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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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向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机构求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将坚决担负起职责使命,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依法办理好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为每一位来院求助的家暴受害者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用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撑起安全的壁垒,用司法柔情守护“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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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以案释法、发布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宣传教育;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和技能纳入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预防、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

原标题:《息烽县人民法院反家暴宣传片——《唤醒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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