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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发布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令!违者最高将处5万元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今年清明节期间全县森林消防工作,有效避免疫情期间人员扎堆集聚,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交叉感染风险和森林火灾损失,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25日至4月15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在禁火期内,全县林业用地及距林缘100米野外为森林禁火区。在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内,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禁止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
(三)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禁火区内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禁火区内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八)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网上祭祀、居家追思、植树献花等文明祭祖风尚。要组织力量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在重点林区、水库库区、风景名胜区、坟墓集中区等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违法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要加强烟花爆竹的源头管理工作,无证经营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要加强扑火物资贮备和扑火应急准备工作。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四、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防范,开展经常性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除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权机关还要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特此通告。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责编:陈鑫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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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门发布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令!违者最高将处5万元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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