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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知行合一!睢宁法院“学习市中院院长荐文”心得感悟(一)

2020-03-23 10: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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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以明辨,多省以自知。近日,中院花院长向全市两级法院荐读《徐州中院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系列文章,并一针见血的指出,日常司法过程中忽视的“小”细节,实质上是影响审判质效提升和司法作风改进的“大”问题。院长荐文迅速在睢宁法院掀起了学习大热潮,也引发了法律思考的大碰撞、大争鸣,全体干警在党组引领下纷纷立足岗位职责,检视剖析,结合队伍风险点排查和防范整治,开展学习花院长荐文主题征文活动,现将干警心得感悟择优刊发,以共同推进法院队伍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的提升和规范。

本期推介两篇文章是对《2019 审判监督十思十省 (五)——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一文进行的深刻思考与分析。第一篇是由睢宁法院专委、审管办主任李猛撰写的《法官裁判权力与裁判义务之反思》一文,文章从司法裁判既是权力也是义务、隐性拒绝裁判的多样化表现形式、隐性拒绝裁判的原因、隐性拒绝裁判的规制路径等四个方面对法官的裁判权力与义务谈了自身感悟;第二篇是由睢宁法院办公室郭占和赵参参撰写的《有效提升文稿利用转化视角下法院干警畏难情绪的痛点、堵点和突破点》一文,详细分析了文稿利用转化视角下法院干警的痛点、堵点,并给出克服畏难情绪四个方面的突破点。下面让我们跟随作者一起听听他们的所思所感吧!

李猛

睢宁法院专委、审管办主任,一级法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曾在《审判研究》《徐州审判》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睢宁县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首届会员,第二届执行会长。睢宁县政协第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委员会委员。

法官裁判权力与裁判义务之反思

市中院审监庭刘佳法官的《2019 审判监督十思十省 (五)——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一文,对以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隐性拒绝裁判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对于法官群体非常具有现实反思价值和实践借鉴意义。

“司法不得拒绝裁判”、“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每一位法官都很熟悉的法谚,对于隐性拒绝裁判或者拖延裁判的现象,很多法官都有意识到,但囿于工作压力或者其他原因很少给予高度重视。

反思一:司法裁判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拒绝裁判意味着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而纠纷的长期存在不仅会进一步恶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利于社会民事法律秩序的稳定。法官的职责是对诉讼作出裁判,即便需作出判断的纠纷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极为困难,法官也不得以此为理由逃避履行职责。有的国家甚至将拒绝裁判规定为犯罪行为,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一般而言,“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在规范上具有三种实践品格。一是在成文法无明确规定时,法律授权法官依据习惯、法理和国家政策做出裁判。二是在成文法未置明文也未规定可资适用的准法律规范时,允许法官借助法律原则来演绎和发展一般性法律规则。三是为缓解法律滞后性的消极影响,确认法官有运用论理解释和目的论解释等方法的特权。在社会转型期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每一名法官都清楚“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放权不等于放任,司法裁判权不能恣意任性。

反思二:隐性拒绝裁判的多样化表现形式

除了刘佳法官所指出的“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隐性拒绝裁判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不调不立、不执不立等侵犯当事人合法诉权的不正常现象,还有以判决方式呈现如以“另行主张”、“另案处理”等回避对案件的实质性裁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范纪强法官细化并总结了以下几种隐性拒绝裁判的表现形式:

1.主管排斥型。此类型主要体现为法院认定当事人诉请非民事诉讼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应通过其他程序处理。2. 举证不足型。即当事人举证不足,法院认为因原告举证不足,本案暂不具备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3. 与中止审理混淆型。即以另案审理结果作为裁判依据,因另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本案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起诉条件暂未成就。4. 法律关系主张偏差型。即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经释明或未予释明裁定驳回起诉。5. 主体资格有误型。主要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或被告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原告或被告主体不适格,或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6. 信息或手续瑕疵型。即原告诉状中其身份信息或被告的身份信息,经与公安机关核实存有瑕疵,或原告代理人手续不规范。7. 重复诉讼型。即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构成重复诉讼或滥诉,遂裁定驳回起诉。8. 其他。原告遗漏其他必要共同诉讼的其他原告主体,属于社会道德调整不属于民事纠纷等。

反思三:隐性拒绝裁判的原因

刘佳法官认为,隐性拒绝裁判在主观上暴露的是法官缺乏应有的担当,包括不愿下苦功提升专业能力、规避裁判风险、害怕当事人缠诉等;在客观上暴露的是法官自身审判能力不足以及评查监督机制缺位。

在人案矛盾依然比较严峻的现实下,尤其是面对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由于案件审理难度和审限考核的纠结与焦虑,法官选择隐性拒绝裁判以减轻案件压力,是否为情非得已的无奈之举?所以,继续完善科学的绩效指标评价体系,提升法官的自我成就感,降低职业倦怠感,可能也需要更深入的反思。

反思之四:隐性拒绝裁判的规制路径

欲执法槌,必承其重。司法活动需要将抽象的法学理论融入具体的审判实践,将纸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的行为准则,是一项包含价值衡量、利益分析和逻辑推演等在内的高智力活动。法官首先必要突出担当精神,以此激发终身学习的信念与热情,不断增强在一个个案件裁判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能力。

其次,尊重法官主体地位,完善审判绩效指标考核体系和履职保障机制。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是一项不断改革、发展、创新的工作,如何增加法官在考核中的有效参与度,增强裁判活动过程评价,进一步突出奖惩激励,如何科学测算法官办案的最大负荷等等需要我们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推进。

美国的埃尔曼教授在《比较法律文化》中提到:“任何法律秩序都不能容忍有责任的审判员拒绝审判,因为这种拒绝将使未解决的冲突变成公开的对抗。”所以,我们每一名法官都要以敬畏之心、审慎之态度行使和承担起国家赋予我们的裁判权力与裁判义务,不要轻易说“不”。

人物介绍

郭 占,睢宁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毕业于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法学学士,多篇文章在《江苏法制报》等期刊发表。

赵参参,睢宁法院法官助理,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学硕士。承担并结项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平衡与纠偏: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律适用统一问题的理性思辨和路径选择》等18篇调研文章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人民法院报、审判研究等载体上获奖或发表, 1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50余篇信息被上级采用。

有效提升文稿利用转化视角下

法院干警畏难情绪的痛点、堵点和突破点

近年来,我院在着力建设“学习型、智慧型、廉洁型”法院的理念引领下,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文字工作取得了诸如2010年以来全省调研先进集体等诸多荣誉与可喜的变化,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仍然存在隐形忧患。在全市法院队伍风险点排查和防范整治工作如火如荼开展之际,近日,学习研读了市中院花玉军院长推荐的《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五)——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一文,读后颇受启发,结合岗位职责,就文稿利用转化视角下法院干警畏难情绪的痛点、堵点和突破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思考。

痛 点

01

一是文稿质量整体偏低。报送的综合材料、调研文章、信息、宣传稿,有的文不对题,文章主题不突出;有的文稿内容比较空泛,缺少数据和具体案例支撑;有的文稿结构不严谨、内容松散,逻辑性和关联性不强;有的文稿主题和切入点过大,片面追求“大而全”,分析问题不深不透,对策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文稿利用转化率偏低。报送的文稿中,普遍存在无特色、无亮点、无深度,更有甚者脱离了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天马行空,所撰写的文稿对审判执行工作没有指导意义,文稿本身缺乏利用转化的价值。甚至,个别文稿应付了事,一篇文章三四行解决问题,基本没有可利用和转化价值。

堵 点

02

上述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麻痹主义。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干警甚至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审判执行才是法院的主职主业,综合材料、调研、宣传、信息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没有沉下心来抓落实。还有的干警认为,综合材料、调研、信息、宣传本来就是办公室的本职工作,就应该由办公室负责撰写,自己不写是本分,写了是情分。思想认识上的不重视,必然导致行动上的偏差,具体反映在落实上,常以审判执行工作太忙,人案矛盾突出,没有时间、没有人员从事文稿撰写工作,对布置的文稿工作消极应对,或者直接将院长交办给业务庭自身的文件或事项,转给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处理。又如,对法院的事情不关注、不上心。我院有干警将近300人,关注微信公众号的仅有100余人。

二是目标功利主义。目标功利主义者始终将“利益”作为行动指南。一方面,部分干警认为与审判执行工作相比,在文稿上的时间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据初步统计,大部分法院都将综合材料、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中,但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在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结果运用上没有体现出相应的地位。所以,在利益权衡后,多数人都会选择将时间投入到执法办案上。另一方面,缺乏物资激励措施。目前,调研、信息、宣传稿酬都没有纳入财政开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向本院投稿的积极性。比如,个别庭室文稿写好后直接越级上报,导致上级法院反过来向办公室询问文稿内容时,我院办公室才知道该事项,严重影响了上下级之间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也容易错过宣传的黄金时期。

三是执行形式主义。主要表现为有的干警工作上形式主义严重,对布置的调研、信息、宣传任务采取拖延式执行,即不催不报,只有在办公室催促甚至是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才不情愿地上报,但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敷衍了事。以司法建议为例,年度重点工作中明确要求每名员额法官年度完成1篇司法建议,但是尽管经过多次催促,年度结束时仍有部分员额法官没有完成任务。且大部分员额法官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主要表现在整体质量偏低、年底集中扎推发送、发送后不跟踪不落实,司法建议服务社会治理的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又如,对于大块头的调研报告,直接交给书记员单独完成,由于书记员很难掌握全庭甚至全院工作全貌,所以写出来的文稿,基本上很难利用和转化,造成“弃之可惜、食之无味”的局限。再如,一篇大文稿由课题组三人以上组成,除了执笔人尽心撰写之外,其他成员存在只挂名现象,个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认为完不成任务也会是法不责众、是执笔人负主要责任,结果在截稿日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奇怪现象。

突破点

03

一是以新时代司法理念武装头脑。上述问题是法院干警理想信念缺失的集中表现。要不断引导干警深化全心全意为民司法的宗旨意识,强化求真务实的精神和真抓实干的司法作风。应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学习讨论,政治部牵头锻炼法院干警学深悟透、思想进步的意识和理念。

二是发挥中层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院庭长是人民法院司法作风建设的关键力量,以身作则,树好标杆,做好榜样,以先进带后进是最有效的方法。从文稿细节出发,率先垂范,改变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方法,强化对庭内干警的集中和分散学习,带出一支能沉得下心、写得出手,思想先进、作风严实的专业化队伍。

三是建立定期学习、研讨及培训机制。重点调研课题发布常态机制、“法律人有约”专题研讨平台、全员岗位大练兵活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创新创意奖为抓手,经常举办由专家学者、上级法院举办的学术讲座、专题讲座等,提升工作人员的调研能力和调研兴趣。

四是完善评价、监督与激励机制。为保障有效监督,我院应进一步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同时,运用科学的激励机制引导落实,通过配套监督机制督促落实,三管齐下、层层递进,通过提升文稿质量,促进利用与转化几率提升。

原标题:《学思践悟 知行合一!睢宁法院“学习市中院院长荐文”心得感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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