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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典型司法建议来咯,每篇都很优秀!

2020-03-25 15: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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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

我们发布了2018-2019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今天小编带着全省法院典型司法建议又来啦!

本期全省法院典型司法建议一共11篇,其中成都3篇,宜宾1篇,绵阳1篇,内江1篇,乐山1篇,自贡1篇,广元1篇,攀枝花1篇、达州1篇。

具体有哪些呢?

看这里!

目录

1.关于排查相关电力设施 消除用电安全隐患的司法建议

2.关于规范行政执法 加强“行刑衔接”的司法建议

3.关于加强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的司法建议

4.关于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外来信件收文制度的司法建议

5.关于加强铁路公司内部管理的司法建议

6.关于行政协议中强化履约意识 重视附随义务的司法建议

7.关于规范土地管理制度 健全复垦体系建设的司法建议

8.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名称及使用方式的司法建议

9.关于广元市旅游景区安全相关问题的司法建议

10.关于加强公路运输治理 防范运输安全隐患的司法建议

11.关于加强校园管理和法制教育的司法建议

1.关于排查相关电力设施 消除用电安全隐患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

建议背景

宜宾中院受理的邹某某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市江北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受害人许某某在家使用抽水机作业过程中触电死亡。经查,许某某家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在农网改造期间普遍存在漏装漏电保护器,农户用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现象,涉及多达30多万用电户。为保障广大用电户的生命健康权,宜宾中院建议宜宾电力公司及时排查相关电力设施,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建议内容

(一)建议宜宾电力公司及时对辖区内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用电户予以清理整改,并进行定期巡视检查,以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的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议要求其排查相关电力设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建议效果

宜宾电力公司收到宜宾中院的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与宜宾中院的联席会议和整改会议,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制度规范,积极地对辖区内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展开排查。根据宜宾电力公司作出的《司法建议书复函》,截至2018年12月10日,宜宾电力公司共下发了《整改通知书》311158份,其中281711户用电户已安装了漏电保护器,对29447户拒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用户,宜宾电力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保措施。宜宾电力公司对宜宾中院主动为电力企业送法服务表示感谢,认为宜宾中院的司法建议为电力企业的供电安全起了重要作用,有助于从根本上降低此类触电事故的发生。

2.关于规范行政执法 加强“行刑衔接”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议背景

彭州市法院对受理的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审理后发现,部分环境污染案件在污染物取样检测中存在程序和技术不规范问题,极易影响检测结果,并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连带影响;部分案件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比较笼统,不利于危险物具体数量、犯罪金额等案件事实的查清和认定;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行刑衔接”不够通畅,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缺乏后续跟踪,造成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成案困难。为大力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不断规范环境污染案件前端行政执法程序,促进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行刑衔接”程序畅通,提高环境污染案件办理质量,彭州市法院向当地环保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建立立案监督机制。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督促及时办理环境污染案件。

(二)建立分类取证机制。在收集环境污染案件证据时,应根据当事人污染环境的具体方式,分类统计危险物排放、倾倒、处置的具体数量和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等,以便查清案件基本事实。

(三)建立规范取样机制。严格取样规范,配备专门取样工具和盛放容器,依据采样点密度确定采样点深度,规范采样后的及时封存、标签粘贴、签字确认、拍照留存等程序,做好实际排污点和工艺产物环节的同步采样,做好取样记录。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建议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对各办案节点信息的及时录入、流转和对接,并加强信息汇总、分析和研判,提高整体办案质量。

建议效果

该司法建议发出后,彭州市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立刻组织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并形成规范环境污染案件前端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2018年4月,彭州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市“两法衔接”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彭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互通实施办法》,明确了两法衔接信息互通工作要求。同时,彭州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彭州市公安局环侦大队开展了多次联合执法,形成了较畅通的联动机制,切实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规范行政案件取证机制。为提高环境执法规范性,彭州市环境保护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每周定期对执法案件进行法制审查;二是专门聘请省内权威环境法制专家为顾问,定期对疑难执法案件进行审查以及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三是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在办案过程中学习刑事案件取证标准,严格规范行政案件取证机制。

下一步,彭州市法院将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深入梳理分析环境污染案件司法认定难点和取证难点,组织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环侦部门进行集中培训,针对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执法程序、“行刑衔接”程序、证据收集标准、司法认定问题等进行专业指导,规范环境污染案件前端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案件证据标准,加强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不断提升涉环境污染案件质量。

3.关于加强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三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更名三台县卫生健康局)

建议背景

三台县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肖某甲被控强奸一案中,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女性犯罪行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未成年女性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向三台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针对性建议。

建议内容

(一)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对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宣讲。如需协助,法院可提供法律讲堂所需的讲稿,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

(二)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针对未成年女性到医疗机构进行流产、引产、性病治疗等敏感情况建立特殊机制,要求接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询问、汇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和线索,各医疗机构建立台账,确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联络员,对治疗、手术、汇报、反映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对相关情况定期汇总、加强监管。

(三)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在各医疗机构设置未成年权益保护宣传栏,含未成年人生理卫生知识、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救济等,加强未成年人治疗中的心理疏导。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三台县卫生健康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并复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一是成立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二是制定《三台县卫健系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痊愈工作方案》,建立未成年女性到医疗机构进行流产、引产、性病治疗等敏感情况报告机制,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责任。

(二)明确职责任务,保障合法权益。一是严格压实未成年人健康保护责任,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沟通协作,畅通信息渠道,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是局人口监测与老龄健康股负责统筹协调,制定相关工作机制,督促各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权限医疗机构相关信息,核实情况,指导各医疗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救治工作;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负责实施,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台账,负责未成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未成年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一是充分利用“儿童节”“世界家庭日”等重要节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主题宣传日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普及未成年权益保护知识、儿童健康发展的核心知识和科普等知识。二是局人口监测与老龄健康股定期组织系统内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机构干部职工参加未成年人健康权益保护方面法制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

4.关于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外来信件收文制度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建议背景

内江中院在审理罗某诉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中,发现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及与该政府处于同一通讯地址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均未建立外来信件收文制度,存在信件丢失风险。鉴于信件是群众向政府机关表达诉求的方式之一,如果缺乏良好的收文制度,无法保证政府机关及时了解和解决群众诉求。同时,近年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不断增多,如果缺乏良好的外来收文制度,将使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往往会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为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外来信件收文制度,内江中院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建议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建立规范自身及所属职能部门、乡镇政府的便捷有效的外来信件收文管理制度,确保普通群众的诉求得到及时了解和处理,依法提高行政管理质效。

建议效果

收到司法建议后,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市政府办、区住建局、区经信局、白马镇、玉溪街道等单位(镇、街)开展专题调研,专门召开外来信件管理工作推进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来信函管理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外来信件的收发管理;区级各部门、镇街设立群众信箱,方便群众随时投递信件;建立外来信件收发及传递管理制度,包括规范办理流程、建立跟踪反馈机制等内容,畅通群众诉求接收渠道。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在向内江中院的司法建议回复函还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区级各部门、镇街外来信件管理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零疏漏,以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该司法建议也被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一件司法建议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认真办理法院司法建议出实招见实效”的新闻被今日头条、四川法制网、四川新闻网等媒体报道,多家新闻媒体转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5.关于加强铁路公司内部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建议背景

“十三五”后两年,四川将以“强化东向、突出南向、拓展北向”为突破口,抢抓“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等战略机遇,加快形成四川现代铁路骨干网络。为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探索铁路法院服务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新机制、新方式,为西南铁路大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成铁中院根据近两年审理的相关民商事案件所反映的七大突出法律问题,围绕着有效防范和大力控制法律风险等重点工作,向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希望其针对上述问题加强管理,制定应对措施。

建议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铁路站场管理,加强对铁路沿线居民的宣传教育,减少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发生。

(二)谨慎签订合同,不应将铁路修建单位因侵权等其他原因对路局单位造成的损失,以工程款的形式进行赔偿。

(三)路局各供电段应当加强对铁路电力贯通线的管理,及时、定时排查沿线生产生活场所安全隐患。

(四)铁路局车务段等单位应承担对铁路专用线路的监管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向合同相对人明确告知有关事项。

(五)在经营过程中应就不同法律关系分别签订不同的独立合同,避免纠纷发生后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六)涉及旅客救助时,作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履行义务,为旅客提供及时准确的救助。

(七)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坚决杜绝建设工程的违法分包、转包等损害铁路企业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建议效果

收到司法建议书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时向成铁中院作出《关于对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司法建议书>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复》,反馈改进成果:

(一)强化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在领导干部培训班、财会人员培训班等各项培训班中都加入了法律基础知识课程,严格落实“依法办事”工作原则。

(二)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一是定期开展路外安全、线路安全、外部安全环境联防联控工作。二是以铁路站场管理为重点,抓好线路区间路外人员清理工作。三是加强对铁路电力贯通线的管理和沿线生产生活场所安全隐患排查。

(三)严格合同管理。完善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签订、审查等各环节卡控,规范格式合同使用方式。

(四)规范旅客服务,履行好承运人义务。组织编发《铁路旅客纠纷典型案例剖析》,切实做好旅客服务和运输安全隐患预防工作,做到有效减少纠纷,及时化解纠纷。

(五)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避免产生因管理不规范引发法律纠纷。组织编发《典型案例经营管理法律风险告知书》,促进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化。

6.关于行政协议中强化履约意识 重视附随义务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建议背景

乐山中院在审理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中,发现政府一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就原告多次发函询问的案涉土地权属问题一直未予实质回应,有违依法行政和协作履行原则,违反了协议的附随义务。为进一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依法有效化解行政协议争议,乐山中院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强化履约意识。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在签订、履行、解除行政协议过程中,既要遵循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也要遵循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等原则。行政协议一经签订非因特定事由和情形,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

(二)重视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于行政协议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行政机关亦应当在必要限度内为相对方履行协议提供通知,保密、协助义务。

(三)促进争议及时解决,防止损失扩大。就行政协议签订、履行、解除过程中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建议及时就地解决,最大限度地把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中,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建议效果

该司法建议发出后,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门讨论,明确改进措施:

(一)提高认识。要求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把握新形势下依法行政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二)依法行政。要求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前咨询法律顾问的机制,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保证依法行政。

(三)强化问责。要求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凡发生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肃追究行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合理引导。要求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合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7.关于规范土地管理制度 健全复垦体系建设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建议背景

2019年简阳市法院在审理简阳市江源镇丰产村某农户诉请物权保护纠纷案过程中,发现在成渝客专建设中,施工方临时租用农村土地,工程竣工撤场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租用土地进行复垦验收,从而引发矛盾纠纷。此类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牵涉问题多、矛盾隐患突出,有较为严重的社会稳定风险。为规范土地管理,解决“重方案编制、轻复垦实施,重方案审查、轻监管验收”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简阳市法院通过对类案的系统梳理以及实地走访调查,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建议内容

(一)加强土地建设项目监管。随着成都“东进”战略纵深推进,简阳市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占用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些生产建设活动中,往往要占用农村土地用于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建设水泥场等,其中被占用的土地很多还属于耕地。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复垦的法定义务,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然而由于部分基层组织、相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存在私自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结构、未按要求复垦等情况。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建议全面清理简阳市生产建设中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规范性以及遗留问题,加强对当前生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监督管理,落实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动态掌握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等。

(二)严格规范土地复垦验收。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土地复垦验收的职责,当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验收申请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于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公告初步验收结果,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同时,对复垦为农用地的,还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简阳市法院审理的相关物权保护纠纷案中,关键就在于土地租用复垦后,验收手续不完整,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凭证,导致土地承包经营者因此认为土地尚未达到复垦标准,进行要求赔偿。为推动土地复垦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建议健全土地复垦管理规范,强化土地复垦流程管理。

(三)强化耕地保护源头治理。由于农村土地政策性很强,而基层组织和个人对土地保护方面的知识相对欠缺,为促使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消减,建议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指导,加大法规解读与宣讲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对土地管理干部以及村社干部的培训和指导,做好土地管理信息工作,促使占用土地行为合法合规运行,避免该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国土资源所会同乡镇政府开展了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专项清理工作,查实临时用地审批、利用及土地复垦方面的实际情况,并向法院回函表示,将在今后土地要素保障工作中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根据司法建议意见,规范用地手续办理,强化土地复垦流程监管。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建设用地申请办理时,及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依法申报用地手续,健全土地复垦监管体系。

(二)根据客观实际,严格落实土地复垦义务,规范土地复垦验收。贯彻让真正的义务人承担义务的原则,重点解决好部分复垦义务人规避复垦义务和责任,转嫁于当地乡镇或村组自行复垦的问题并落实整改复垦土地质量。同时,在复垦验收规范方面狠下功夫,严格遵守《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土地验收方面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规范验收流程,完善验收手续。建立、健全和完善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机制。对于复垦为农用地的,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评价,并及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

(三)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耕地保护源头治理。督促复垦义务人加紧落实相应的补偿费用,完善现场质量整改以及相关验收材料,解决好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同时,注重从根源治理,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指导,加大法规解读与宣讲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对土地管理干部以及村社干部的培训和指导,做好土地管理信息工作,促使占用土地行为合法合规运行,避免该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8.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名称及使用方式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荣县民政局

建议背景

荣县法院在审理村民小组作为当事人的各民商事案件中,以及审查其他民商事案件中村民小组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时,发现辖区内村民小组的称谓(含印章)不统一、不规范,有的村民小组用的是“荣县××乡(镇)××村第×村民小组”的称谓,有的村民小组用的是“荣县××乡(镇)××村第×农业合作社”的称谓,有的村民小组用的是“荣县××乡(镇)××村第×生产合作社”的称谓,有的村民小组没有印章,有的村民小组用的是“荣县××乡(镇)××村第×村民小组”的称谓但却加盖“荣县××乡(镇)××村第×农业合作社”或“荣县××乡(镇)××村第×生产合作社”的印章,有的村民小组用的是“荣县××乡(镇)××村第×农业合作社”的称谓但却加盖“荣县××乡(镇)××村第×生产合作社”的印章,有的村民小组用的是“荣县××乡(镇)××村第×生产合作社”的称谓但却加盖“荣县××乡(镇)××村第×农业合作社”的印章。

由此,给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文书的统一性造成一定影响,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促进区域事务协调和社会效率提升,进一步实现基层治理规范化,该院向荣县民政局发出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名称及使用方式的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建议荣县民政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及时研究后印发通知,将全县村民小组的称谓统一为“荣县××乡(镇)××村第×村民小组”并刻制印章。

建议效果

荣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对荣县地区村民小组称谓(含印章)不统一、不规范的现状及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印发《荣县民政局关于统一和规范村民小组称谓及印章的通知》,统一全县村民小组的称谓及印章为“荣县××乡(镇)××村第×村民小组”,并对村民小组印章制发程序、印章的管理、规范村民小组印章的时间做了详细要求。

据悉,荣县自2019年1月起已全县启用“荣县××乡(镇)××村第×村民小组”的称谓及新印章。

9.关于广元市旅游景区安全相关问题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建议背景

随着“大众旅游”“全域旅游”时代到来,广元旅游产业链不断延伸,旅游与文化、农业、体育、康养等行业深度融合,全市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进入发展“黄金期”和“快车道”。2018年全市旅游总收入达419.53亿元,同比增长25.4%。截至2019年,广元已建成国家A级旅游景区46个,省级旅游度假区6个,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6个。

随着全市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旅游产业中也逐步暴露出旅游行业的粗放式发展导致旅游安全投入低、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安全事故持续发生、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标准认识不统一、高危旅游项目安全监管滞后等问题。广元中院对2016年至2018年涉旅游纠纷案件进行全面分析,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发布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旅游是综合性产业,旅游安全需要群防群控,需要行业监管、专项监管、综合监管协同发力。旅游安全涉及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食药监、卫生、体育等多个行政部门,理顺旅游安全监管责任是第一要务。有关行政部门需牵头出台规范性文件,参考其他市州出台的《加强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行政部门旅游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制定安全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形成“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网络。

(二)建立景区动态分级安全防控体系。景区的安全工作重点在预防,因不同景区类型面临的风险源、风险发生概率、风险的损害程度等的不同,决定了对景区安全防控的资源投入不同。建议根据景区的类型、景区的地貌特征、风险源的数量多少、风险转化系数大小、风险可能损害程度的大小等综合因素对全市景区进行安全风险评级,如可以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度危险、中高危险、高度危险等几个等级,每年定期进行评估并动态调整景区安全等级。同时,对所有安全风险点逐一登记,建立景区安全风险管控档案(或电子档案),详细记录景区基本信息、风险点名称和位置、诱发事故类型、安全风险等级、存在隐患情况和管控措施等,形成“一景一案”,打破运动式、碎片化的安全监管模式,实现安全监管工作专业化、标准化、精准化。

(三)增强景区旅游安全耦合能力。旅游安全应弱化风险耦合,强化安全耦合。一是完善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建立景区与气象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专线”,第一时间做好自然灾害风险应对。二是完善新增旅游项目的备案,按照旅游项目风险的低级分别向县、市、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三是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巡查人员,完善安全巡查人员应对不同风险的行为操作规范。四是在景区风险点设置安全标示和安装监控设备,实现对风险点全方位、无死角、无时差的全面掌控。五是强化对重点旅游群体的关注,如严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滑雪场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场所。

(四)完善诉讼纠纷源头治理机制。基于旅游纠纷涉及面广、关联性大、时效要求强、诉讼调解率高等特点,有必要完善旅游纠纷的源头治理机制。旅游主管部门要联合法院及其他部门在主要景区设立旅游巡回法庭、调解室等联合开展调处工作。如昭化古城旅游纠纷调委会在法院内设置调解室、朝天法院在曾家山设立旅游巡回法庭等,这些都充分发挥了法院和调委会各自的职能优势,实现“调”与“诉”的有效衔接。

(五)完善景区风险救助和风险转移能力。及时有效的救助可以减少受伤游客的人身损害程度。建立旅游主管部门强化对旅游景点人员的应急救护培训,依托全市应急救护“百万培训项目”,组织全市旅游景点从业人员学习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演练。完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建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为防止道德风险,推动形成投保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即根据每年的出险次数动态调整投保费用。

建议效果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收悉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采纳,迅速落实:

(一)及时研究,积极采纳。通过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传达了司法建议内容,并安排部署了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将司法建议内容作为全市景区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分步落实。

(二)排查隐患,立即整改。通过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方式,对全市旅游景区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并发现了相关问题,从8月起,将启动全市A级旅游景区为期三个月的质量提升专项活动。并将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形成景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0.关于加强公路运输治理 防范运输安全隐患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

建议背景

伴随运输经济的快速发展,超限超载成为严重危害我国公路运输的重大安全隐患,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制约我国公路运输业发展的重点。超限超载不仅会对道路基础设施造成严重磨损,加剧相关基础设施使用寿命的缩短,而且更容易导致车辆失控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从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攀枝花市西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诈骗一案时,发现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作为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巡查、擅自设卡行为查处、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及不足,并就此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加强对攀枝花市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厂区道路、攀枝花市西区沿江快速通道以及其他相关道路的巡查,防止超载车辆绕开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超限检测站逃避检查。

(二)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防止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帮助超载车辆逃避检查。

建议效果

该司法建议发出后,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研究,积极自查整改,并复函表示:

(一)及时加强相关道路的巡查。一是依托格里坪公路超限检测站实施路面管控,对货运车辆超限越载等情况逐车实施检查。二是外勤组分为2个小组,以公路路面巡查和执法检查为补充,打击躲、逃、绕等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三是对绕行问题,及时组织执法力量对重点路段加大巡查和临时设点相配合的执法方式给予治理。

(二)加大对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力度。将在管辖区域加大巡查力度,一旦发现该行为,将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给予调查处置。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思想政治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对人员岗位做了全面调整。制定了《关于2019年度人员岗位运行模式调整(试行)方案》。二是着重加大了外勤组执法力量。把超限运输、非法营运、抛洒污染等违法行为列入重点执法工作抓实抓好。三是实行值班制。制定了《值班人员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岗位制度》,有效监督防止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帮助超载车辆逃避检查等现象。四是每月定向性的选择法律法规,要求执法人员学习。五是多次组织专题会议,要求参会人员逐一发言,梳理存在的纪律问题,及时纠正警醒,杜绝发生违纪违规问题。

11.关于加强校园管理和法制教育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大竹县杨家中学

建议背景

维护校园安全,营造安全健康的教育和生活环境,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是家庭、学校、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大竹县法院在审理文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欺凌在校学生案时,发现以文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学校及周边区域逞强称霸,为非作恶,欺凌在校学生,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强行索要钱财、强迫幼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学校教学及社会生活秩序,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了心理阴影和恐惧,在学校及周边区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远离违法犯罪,增强学生自我保护、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预防校园暴力欺凌案件的发生,大竹县法院结合该案,针对校园管理上的漏洞,向大竹县杨家中学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加强校园管理,完善学校安防机制。一是健全安保门卫制度,杜绝闲杂人员出入。二是完善校舍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三是建立学生信息网络管理制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四是增强教职员工法制意识,文明执教。

(二)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一是开设法制教育课,招录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或聘请政法部门负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警官、法官、检察官讲授法律知识。二是开展以案说法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

(三)加强思想引导,提升学生道德水准。根据未成年人特点,开设青春期生理卫生和性教育专题知识讲座,并适时开展校风、学风专项整治活动。

(四)加强沟通衔接,凝聚培育学生合力。与家长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全面掌握学生校内外情况;对有问题的学生,学校与家庭要共同帮教。充分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依法治校氛围。加强与当地公安等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深入排查校园及周边的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打造和谐安宁美好的校园。

建议效果

大竹县杨家中学收到大竹县法院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扫黑除恶,护校安园”工作促进会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就如何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真正做到护校安园作出如下回复:

(一)高度重视,完善安防机制,校园管理无疏漏。一是强化领导,提升队伍。学校成立扫黑除恶、护校安园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和专题学习会,增强全体教职员工法制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二是完善制度,有效管理。按照司法建议内容完善门卫安保、校舍管理、学生信息网络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思想引领,强化法制教育,依法促德提水平。一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二是强化了生物课、心理辅导课引导作用。三是聘请法制副校长,组织开展“法制进校园”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

(三)衔接沟通,合力协调配合,三位一体治好校。加强了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学生家长的衔接,共同构建群防群控的共同管理机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筑牢屏障。

(四)深刻反思,勤谋划多举措,护校安园再上新台阶。

一是建立一支常抓“扫黑除恶、护校安园”的优秀队伍,深入排查校园及周边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二是层层签订责任书压实责任。三是做好定期检查,并且定期总结工作,努力杜绝校园违法犯罪活动发生。

END

原标题:《全省法院典型司法建议来咯,每篇都很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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