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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向“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说不

2020-03-25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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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谢某焐支付“克扣”原告张某楷的劳务款,及追收劳务款造成的损失共计13000元。

2019年6月16日,被告谢某焐在镇雄县以勒镇承揽了建筑工程后,要求原告从威信县带工人到工地上班,施工后,原被告双方就劳务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劳务款后,尚差欠原告劳务款12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支付时间。但到期后,被告借口以原告施工有质量问题,拒不支付欠付的劳务款,原告多次追收仍不支付,还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交通费用损失。

章法有度

Law

章法有度

Law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被告谢某焐欠原告劳务款12,000元,且给原告追收劳务款造成了一定的费用支出,酌情予以支持1,000元。被告称原告所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作出如上判决。(威信法院 刘正强)

原标题:《法律向“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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