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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以司法之剑斩断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

2020-03-26 14: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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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高院”微信公众号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极大伤害,更让人们深刻反思人与野生动物、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论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还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历史与实践一再证明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是引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的重要推手,也一再警示人们要坚决杜绝伸向野生动物的可恨黑手。然而,从事野生动物的猎捕、出售、收购、食用等违法、犯罪行为,虽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和制裁,但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疫情形势异常严峻的当下,仍有不法分子继续从事野生动物猎捕行为。

作为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司法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应当有所作为。近期,福建法院依法审结一批涉疫情案件,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不仅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为保护自然资源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筑牢法治屏障。

让我们来看看几个相关案件

/// 钟某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

2019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钟某财驾驶摩托车在江西省会昌县筠门岭镇集市上,向他人收购了白鹇4只、凤头蜂鹰1只、领角鸮1只、班头鸺鹠1只以及灰胸竹鸡等野生动物活体。经事前联系后于当日上午11时许运至武平县西门市场出售给马某青(另案处理)。经福建省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班头鸺鹠活体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涉案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班头鸺鹠均已被放生。

●法院判决 ●

2020年3月10日,经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4只、凤头蜂鹰1只、领角鸮1只、班头鸺鹠1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钟某财曾于2009年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犯罪前科;在本次猎捕有益陆生野生动物多只,但是综合考虑其归案后有坦白、认罪认罚,且涉案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班头鸺鹠均已被放生等情节,以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 吴某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

被告人吴某德于2019年12月29日9时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土地公仑”山场,采取徒手追逐的方式捕获鸮形目鸱鸮科领角鸮(俗称猫头鹰) 1只。同日10时许,途径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中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省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鸮形目鸱鸮科领角鸮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判决 ●

2020年2月26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德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形目鸱鸮科领角鸮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德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黄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

2019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拉电网电击的方法在福鼎市店下镇溪岩村贡洋自然村农田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两只野猪,其中一只野猪已被其屠宰后运输至该市龙安桥头出售,另一只野猪因电击未死而被黄某某驯养在店下镇溪岩村民房旁的养殖场内。经鉴定,黄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野猪,属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另查明,福鼎市全境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1日禁止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2月7日,福鼎市公安局抓获黄某某,并在其养殖场及住处内查获活体野猪等野生动物及相关猎捕工具铁丝、电铃等物。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判决 ●

2020年3月4日,经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因此,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扣押在案的猎捕工具。

/// 许某铨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许某铨(1935年6月出生)在大田县建设镇建忠村“小路坪”山场一块空地架设粘网捕鸟。2019年11月14日,许某铨前往“小路坪”山场,发现粘网上有两只死鸟,一只为山鸡,一只为“田鸡子”,遂将其带回家中加工,准备自己食用。次日,许某铨再次前往“小路坪”山场,发现粘网上有一只活猫头鹰,遂将其带回家中藏放,准备在圩日予以出售。同月18日,许某铨将猫头鹰带至建设镇圩场欲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出售,但无人购买,其遂将猫头鹰带回家中继续藏放。次日,许某铨在大田县公安局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月22日,大田县公安局在许某铨处扣押猫头鹰活体一只、山鸡和“田鸡子”死体各一只、粘网一张、塑料网箱两个和铁笼子一个。案发后,猫头鹰由大田县野生动植物管理站放生,山鸡、“田鸡子”死体由该站掩埋。经陆生野生动物林业技术鉴定:许某铨猎捕的一只猫头鹰(活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头鸺鹠,一只山鸡(死体)系稚鸡、一只“田鸡子”(死体)系白胸苦恶鸟,均为福建省一般保护、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 ●

2020年2月28日,经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铨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头鸺鹠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许某铨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得属于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二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某铨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许某铨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许某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建议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因此,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铨犯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 彭某保、官某家、彭某轮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

被告人官某家因在清流县嵩溪镇青山村种植的水稻经常被野猪拱食破坏,2019年9月通过余新根的介绍,联系到会猎捕野猪的被告人彭某保,通过电话邀请彭某保帮忙猎捕野猪,彭某保同意并自带猎捕工具并邀请被告人彭某轮一起到清流县嵩溪镇青山村猎捕野猪。后彭某保、彭某轮、官某家采取在稻田周围布好电网,把布好的电网接到电击升压机上,通过移动电瓶接通电击升压机产生高电压的方式猎捕野猪,彭某保负责看守升压机,彭某轮、官某家负责在路上巡逻,防止他人误入狩猎场所。2019年9月14日至23日,彭某保、彭某轮、官某家三人先后五次在清流县嵩溪镇青山村用电击方式猎捕野猪,但均未成功。2019年6月21日,清流县人民政府发布《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清流县兽类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彭某保、官某家、彭某轮于2019年9月23日被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 ●

2020年2月28日,经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保、官某家、彭某轮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彭某保、官某家、彭某轮共同实施非法狩猎,是共同犯罪。彭某保、官某家、彭某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彭某保曾因私拉电网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为保护农业生产非法狩猎,未捕获到野猪或其他野生动物,酌情从轻处罚;彭某保、官某家、彭某轮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提出对三人判处拘役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保、官某家、彭某轮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没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

法官说法

当前,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法治之剑”斩断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刹住捕杀、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风气,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环境安全,是人民法院光荣而神圣的职责和使命。

一要坚持从严打击。始终做到“严”字当头,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制度。

二要抓好源头治理。始终做到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依托法院官方微信、微博、政务网站等宣传平台,加大对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相关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学法等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共同保护好生态环境。

三是注重区别对待。始终做到罚当其罪,对于一些因认知愚味、意识淡薄的高龄罪犯,对于一些未猎捕到野生动物及时收手主动投案自首的罪犯,也要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做出公正的处理,既要保证实现正确定罪量刑的法律效果,又能达到罪责相当、惩教结合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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