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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0-03-25 08: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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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适格的当事人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程序,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判结果。近日,大通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9月6日,原告陈某给青海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加工配件,后经该公司员工在计件明细单签字认可,共计加工费20646元,被告吴某给付2000元,剩余加工费18646元至今未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加工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双方产生纠纷,陈某起诉至法院。章法有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称给被告加工配件,被告是青海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所提供的证据(清单)上无被告吴某的签名。经核查,被告是青海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吴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当,即被告不明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忠诚 为民 公正 廉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监制:瓦世英
原标题:《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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