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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犍为法检“两长”同庭审理2020年全市首例拒执案
3月25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系2020年全市首例拒执案,也是今年犍为首例法检“两长”同庭审理的案件。帅乐院长担任审判长杨坤检察长出庭履行职务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19日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12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某某煤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乐山川犍电力有限公司电费及违约金共1325635.81元。同年11月16日,乐山川犍电力有限公司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犍为县人民法院于同月21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该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共付20万元,2017年1月、2月每月共付10万元,从2017年3月起,每月共付20万元直到付清为止。截止2019年6月5日,该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至今仍有630735.78元未支付。期间,该公司未依法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为防止公司应收款被法院冻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安排公司出纳李某某、田某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等相关资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庭审现场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以后一定严格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犍为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犍为法检“两长”同庭审理2020年全市首例拒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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