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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疫情面前 请收起你的“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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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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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贵德县公安局常牧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贵德县常牧镇某村联合防疫执勤点闹事。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
经查:贵德县常牧镇达某村村民娘某某酒后在防疫执勤点滋事,损毁防疫告示牌,并威胁、辱骂防疫检测点执勤村干部,后经在场人员劝解,娘某某欲驾车离开时,将执勤人员停放在现场周边的两辆私家车剐蹭,民警到达现场时娘某某已弃车逃离。
02
【调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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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常牧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于2月2日,将娘某某依法传唤至常牧派出所,经询问,娘某某对其寻衅滋事的行为供认不讳,局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03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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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娘某某酒后在防疫执勤点滋事,损毁防疫告示牌,并威胁、辱骂防疫检测点执勤村干部,后经在场人员劝解,娘某某欲驾车离开时,将执勤人员停放在现场周边的两辆私家车剐蹭,这种行为严重妨害疫情防疫检查工作,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务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奋力抗击疫情,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防疫工作开展的责任和义务,在疫情抗议期间,采取暴力行为阻碍防疫工作,将触及法律的底线。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广大医务人员、公安民警、基层干部、志愿者等不顾自身安危,日夜奋战在防疫第一线,对于侵犯他们人身安全及损坏防疫设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原标题:《【以案释法】疫情面前 请收起你的“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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