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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一期: 假借名义牟私利、最终难逃法律网

2020-03-26 20: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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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儆效尤

玉树市公安局推送“以案释法”

违法犯罪案例警示教育人民群众当法律明白人

第一期

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玉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辖区居民罗某报案称:“其于2019年6月初接到自称是“省委统战部某领导”的电话,称可以办理出国旅游、出国兑换美元项目,从其手中先后骗取共计922500余元人民币,要求受理”。警情就是命令,接报后,玉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立案侦查,组织警力展开侦查工作。

调查与处理

立案后,刑警大队民警通过侦查手段,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于2019年12月20日晚在西宁市城西区某饭店内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为牟取私利,冒充“青海省委统战部办理护照业务主管领导”的身份,称可以将出国旅游项目名额分配给报案人,多次以办理护照费用及兑换外币为由从报案人手中骗取715390余元。2019年12月2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玉树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6日将此案移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骗取金钱、爱情、职位,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

典型意义

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但本罪是有别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尽管嫌疑人的撞骗行为骗取了被害人财物,但由于嫌疑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被害人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近年来,在现实生活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他人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正常运转,必须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但随着我国社会越来越多元化,一些犯罪分子就看中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其掌握的权利,予以假冒,用于谋取非法私利。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欺诈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公务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严厉打击惩处。经过对此案的侦办,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和教育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市社会的和谐进步,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捍卫法律、崇尚法律,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并与违法犯罪斗争,做一名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好公民,捍卫法律权威。

来 源: 法制大队

监 制: 政工科

审 核: 隆国虎

编 辑: 扎西兰周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一期: 假借名义牟私利、最终难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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