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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入食品业!梅列一店铺被判罚后仍生产“毒食品”
2020-03-26 17: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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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条内加硼砂?
缓刑考验期内仍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终身禁入食品业!
案情回顾:2019年7月以来,三明市梅列区检察院按照上级院的工作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在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案件排查过程中发现,2018年4月23日,面条店店主陈某英、陈某林因在所生产、销售的面条内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硼砂,被梅列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3000元罚金的刑事处罚后,在缓刑期间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致使辖区食品安全存有隐患,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梅列区检察院依法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市场监管局部门通报案情,并一同对该案进行深入调查处理,固定相关证据。
最终,市场监管部门对陈某英、陈某林二人作出了依法吊销所属面条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终身禁止二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硼砂,或称四硼酸钠,是一种无色结晶物质,多用于化工行业,食用一定数量的硼砂会导致中毒。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已明确硼砂为非食用物质,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在此,检察官提醒,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诚信原则,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劳动收益。
同时,作为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一旦发现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原标题:《终身禁入食品业!梅列一店铺被判罚后仍生产“毒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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