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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证驾驶致两人死亡 肇事“女司机”被判刑
一女子怀着侥幸心理,无证驾驶帮好友挪动车位,导致一桩悲剧发生。近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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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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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5日中午,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告人吴某到菜市场买菜,后将车停在该市场附近。曾某下车买菜后,吴某在车上等待。被告人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移动位置,后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摆摊卖菜的黎某和陈某,造成被害人黎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6日死亡。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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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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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八步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温馨提示:*
未取得机动驾驶证的人员,切勿擅自启动及行驶机动车辆,一旦发生意外,不仅要承担相应责任,还可能会造成他人不幸,尊重生命,拒绝无证驾驶从你我做起。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020【第130期】文章来源:八步区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无证驾驶致两人死亡 肇事“女司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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