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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说法28】用这招办案,真神!法院的服务好暖心

2020-03-27 15: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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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会同两高两部制定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提出了12项工作举措和具体要求,为企业有序、顺利复工复产,为稳定社会预期、维持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执法司法保障。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涵盖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疫情停产导致的买卖合同违约、金融借款逾期等纠纷类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善于运用诉讼调解等妙招为当事人纾难解困,既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有利于服务保障当地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

一、快速调解企业间合同纠纷

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案例1:

财产保全致测温仪企业陷入困境,调解、解封!

1月14日,广东、江西两家测温仪生产上游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浙江某公司起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诉讼标的1600余万元,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了解到,两公司均是当地政府确定的第一批复工复产企业,而保全措施严重影响了企业购买原料、发放工资以及偿还贷款。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不受影响,经桐乡市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月中旬达成了分期还款、逐步解封的调解方案,两被告企业按约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

2月21日,法院解除了对两被告企业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有力促进了疫情防控物资的正常生产。

典型意义

对原告企业来说,货物结欠金额巨大,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对于两被告企业来说,迅速复工复产是保障疫情防控的当务之急,但流动资金的冻结限制了生产的进程。受诉法院积极作为,组织双方反复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就解除财产保全和货款支付事宜达成协议,短平快地解决双方纠纷,实现了原告企业权利保障和被告企业复工复产的“双赢”。

案例2:

收购时发现目标企业资产已被抵押,法院出手协调

2016年,广东肇庆科伦纸业公司以75%的股权收益权向东莞信托公司质押融资2.7亿元,但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该公司又与山鹰国际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以其生产线设备、土地等作价出资入股山鹰(广东)公司,并将股权转让给山鹰国际。2019年12月,东莞信托公司以科伦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侵犯其股权质押权为由,起诉至肇庆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根据依法查封了科伦公司转移给山鹰国际约300亩土地、8幢厂房等财产。

疫情开始后,法院了解到,科伦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陷入困境,而山鹰国际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如能顺利收购科伦公司现有的厂房及生产设备,可以尽快增资扩产,开拓华南地区纸张市场。经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成调解,由山鹰国际将尚未支付的并购款2亿元一次性支付给东莞信托公司,东莞信托公司收到后即视为对科伦公司与山鹰国际之间并购交易的认可,同时申请解除查封措施。本案于3月13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肇庆中院在调处本案纠纷时坚持法治思维,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保障有序复工复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3:

还款困难又遇疫情打击,法院为双方复产护航

上海某制衣公司与两服装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服饰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两服装公司收货后未按约付款,欠付货款达400余万元。为此,制衣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分别起诉要求两服装公司支付货款、承担违约金责任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两公司的银行账户。

两服装公司应诉后,认可欠付货款并承诺还款,但因肺炎疫情影响且因账户被保全,员工工资发放、支付社保等均成困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通过线上审理,促成其中一案当庭撤诉,另一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2月1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后,两服饰公司账户得到解封并及时发放了员工工资,目前双方均已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鉴于案涉服饰公司的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依法不能动用被查封的款项,而疫情期间双方当事人复工复产都急需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受诉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而言,可以回笼资金按期复工;对被告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收和社保、支付店铺租金,确保正常经营。

案例4:

合作伙伴对簿公堂,法院化干戈为玉帛

2019年,浙江某科技公司向一新能源公司提供价值1607万元的锂电池电解液,但该新能源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科技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冻结了新能源公司账户现金750余万元。

疫情发生后,新能源公司请求解冻账户资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并复工复产。法院经研究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暂时受到影响,顺延还款期限有利于复工复产并最终解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账户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两家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法院通过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疫情期间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实现了共赢与多赢,有利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加强金融案件调解

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案例5:

疫情致养殖企业陷困境,保民生法院帮助渡难关

2011年,江西景德镇某生猪养殖和肉制品企业向银行贷款1亿元。2019年6月,银行以该公司怠于配合银行贷后管理检查、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等为由,要求其提前还款并诉至景德镇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主要是受非洲猪瘟及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影响。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维护金融债权,法院反复开展协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养殖企业同意增加贷款担保,银行恢复了企业征信和电子交易平台使用,贷款合同继续履行,于2月17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借款企业不仅是当地大型生猪生产供应企业,也是当地吸纳就业和纳税大户。法院如一判了之,不仅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还可能影响群众基本民生供应和物价稳定。法院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为保障企业复产复工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积极努力。

案例6:

高新民企复产困难,法院协调使3.2亿元免于被冻结

江苏苏州某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家电网、电子通信、建筑工程等领域,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发展前景。2020年春节之后,受疫情影响,该企业无法按时复工复产,造成大量订单拖延。债权人苏州资产公司考虑到其3.2亿元金融债权的安全,在借款出现逾期后,于2月4日将该企业起诉到苏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冻结被告企业全部银行账户3.2亿元资金及相应价值的财产。

苏州中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该企业已经逐步恢复生产,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发展前景,就其暂时资金周转的困难,与苏州资产公司反复进行沟通。3月6日,经法院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解除了对被告企业的全部银行账户查封。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坚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对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暂时资金受困的企业所涉金融融资纠纷,应当切实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在维护金融安全同时,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因疫情引发的逾期还款的违约成本,真正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

案例7:

外资企业周转不灵,法院两手保护金融债券和企业复产

2016年5月,福建晋江某外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银行贷款752万元。2019年10月,银行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依约还本付息。案件审理期间,该公司同意还款,但表示因受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法院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实际,以分期还款的方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在线调解,最终于2020年2月28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背景下,若本案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实体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还将牵连与此相关的供应商、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不利于复工复产及恢复生活秩序。受诉法院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在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加强协调和解工作,有效平衡了金融债权与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案例8:

复产难、违约金双重打击,法院极速帮企业渡难关

2020年2月,东证证券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立即支付2.2亿元质押式证券回购款,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同时,东证证券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企业全部银行账户2.3亿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苏州中院了解发现,受疫情影响,该企业无法正常复工,资金链出现严重紧张;面对2.3亿元融资提前到期和高额的违约金,企业2000名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将无法及时支付,企业复工面临巨大困难。

为此,苏州中院加大了案件调解力度,及时与东证证券公司进行联系,将企业实际情况告知对方,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考虑民企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宽限期和降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共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月1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当天解除对被告全部银行账户6000多万元资金的查封。

典型意义

本案诉讼标的额达2.3亿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0余天时间。受诉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当前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基础上,以在线调解方式高效妥善化解实体企业债务纠纷,既保证了债权人金融债权的实现,又为企业平稳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三、依法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

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便利

案例9:

失信历史致防控物资难扩大生产,法院修复信用助力抗疫

2016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浙江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须返还原告徐某某129万余元,并由义乌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疫情发生后,执行法院了解到,该公司被确定为浙江省36家重点医疗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之一,也是金华市唯一一家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疫情发生以来,该公司加紧生产,日均产能较高,但因前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公司融资、扩大生产,无法满足当前抗击疫情的产能需要。

2020年1月31日,该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根据前期实地走访情况,向执行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于收到申请的当天,决定对该公司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为企业贷款扫清障碍。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对因处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融资困难、原料库存短缺等防疫物资供应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有正当事由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暂时解除对其信用惩戒,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防疫紧缺物资的正常生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案例10:

已结案企业再陷泥淖,法院积极帮助走出困境

2019年11月,浙江衢州某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龙游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2020年1月16日,该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消除债务总额1.2亿余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宏泰公司屠宰生猪近3万头,同比增长174%,公司经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由于新冠疫情影响,该公司只能在所在县域内进行经营活动,日均屠宰量从500余头下降至200余头,但因公司贷款信用修复未完成,贷款渠道封闭,导致资金缺口逐渐增大,企业即将陷入困境。

尽管案件已办结,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龙游法院主动实地走访企业,并协调银行对接企业完成了信用修复,为该公司获得了融资能力。

典型意义

法院在案件办理结束后,积极关心支持民营企业疫情期间复工情况,及时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帮助企业获得贷款资格,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

以上案例,

供大家在普法教育过程中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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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致谢!

【战“疫”说法库】

原标题:《【战疫说法28】用这招办案,真神!法院的服务好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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