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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报

平安石嘴山
2020-03-2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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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公安局依法打击涉疫情

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通报

4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面前没有例外,理解、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2月3日以来,石嘴山市公安机关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维护社会稳定,先后查处妨害执行公务、阻碍执行职务、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扰乱公共秩序等刑事、治安案件,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截至3月23日

石嘴山市查处涉疫情案件134起

其中

刑事案件6起

(妨害公务罪4起,诈骗2起)

行政案件128起

其中阻碍执行职务22起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69起

扰乱公共秩序22起,寻衅滋事9起

殴打他人5起,诈骗1起

共查处嫌疑人203人

其中

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审4人

行政拘留46人,拘留并处罚款29人

罚款82人,批评教育、警告39人

1

阻碍执行职务

(1)3月1日17时许,常某到惠农区御河城小区西门口,因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该小区出入证,被在小区门口执勤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拒绝进入小区,常某便辱骂、纠缠工作人员。惠农区公安分局给予常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2)3月7日17时许,在惠农区佳苑小区门口,夏某某酒后要进入该小区,因夏某某不是该小区居民,执勤人员告知其非本小区居民不能进入小区,夏某某听后不愿意便辱骂执勤人员;其他执勤人员劝解夏某某时,其不听劝阻,继续辱骂执勤人员。惠农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经过调查,依法给予夏某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1)3月1日8时许,在平罗县城关镇桥馨小区门口徐某、李某因进小区拉东西不配合执勤人员登记,与小区执勤人员发生争执,后与工作人员发生撕扯,造成疫情监测登记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小区内外正常出入群众滞留,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平罗县公安局给予徐某、李某各罚款200元的处罚。

(2)3月2日17时许,朱某某(男,37岁)从辽宁省大连市驾车回到大武口,未向社区居委会登记,当晚翻墙进入大武口区某小区其女友家中,对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大武口区公安分局给予朱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3月5日10时许,在大武口区星光村9号地组温棚卡口,黄某某驾驶小轿车、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疫情防控卡点旁边绕行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黄某某、王某某带回所内审查。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黄某某、王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4)3月7日13时许,在大武口区隆湖四站祥和村卡点,杜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想要进入祥和村,卡点工作人员告知其外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进入,并让其将三轮摩托车挪开,杜某某(男,51岁)不配合卡点工作人员管理,不挪车,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杜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5)3月7日17时许,在大武口区长庆东街一营业房内,姜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常某某四人,刘某某、丁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四人以打麻将划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老板丁某某为赌博提供条件,且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将姜某某等7人聚集在一起聚众赌博。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丁某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给予其他参与赌博人员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6)杜某山系与宁夏确诊人员杨某同机返银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实期间,其拒不提供具体位置,大武口公安分局于2月29日22时许在隆湖六站沐恩新居二期星海湖边上找到杜某山,将其送至大武口区党校隔离观察,经调查发现其于2月27日晚21时许与田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在隆湖六站刘某和家聚集喝酒;2月28日14时许,杜某山与刘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在刘某和家聚集饮酒;2月29日13时30分许,杜某山、刘某某、刘某学、田某某、孙某某、张某在刘某和家聚集喝酒。大武口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杜某山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刘某学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刘某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田某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7)3月6日下午16时许,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逻过程中,发现位于大武口世纪大道某汽配店内聚集五人在饮酒,民警遂将五人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经询问,男子张某对其闲来无事分别约朋友王某、袁某、郑某、姜某等四人在自己店内聚会喝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第五十条这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违法行为人张某依法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3

扰乱公共秩序

(1)3月1日8时许,在平罗县城关镇某小区门口,李某某(男,32岁,银川市金凤区人)、徐某(女,32岁,平罗县人)与小区执行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与工作人员撕扯,导致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群众围观滞留。平罗县公安局分别给予违法人员李某某、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3月1日16时许,在平罗县前进农场防疫站卡口执勤时,张某某因进防疫检查路口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驾驶灰色皮卡车将卡口路口堵住约十分钟,致使卡口工作无法正常运行。平罗县公安局给予张某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3)3月10日15时许,田某驾驶轿车进平罗县惠景苑小区时,保安称临时车辆不容许进入,后田某将车停放在小区东门进口处离去,堵门时间长达半小时,影响小区车辆的正常出行,严重扰乱小区的工作秩序。平罗县公安局给予田某拘留4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

寻衅滋事、殴打他人

(1)2月26日14时许,陈某(男,53岁)酒后到思源小区A区门口,无故对在小区门口进行防疫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将桌子踢翻,用脚踢防疫工作者杨某,民警到达现场后陈某不听劝阻,并辱骂出警民警。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2)3月8日10时许,张某某与妻子吴某在平罗县城关镇阳光商业广场北面广场处因进广场参加复工活动与保安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将保安殴打致伤。平罗县公安局调查后,依法给予张某某拘留8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3)3月12日,平罗县城关镇和平新居的许某醉酒后回到小区门口,无故刁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张某将许某推开,不让其在小区门口,许某又辱骂工作人员;此时,小区住户王某某回家途经小区门口时,看到许某在骂工作人员,在劝解许某时与其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撕打在一起。平罗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许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给予王某某罚款500元的处罚。

关键时刻显担当

在疫情大考面前

石嘴山公安

坚守初心,砥砺前行

素材 | 闫金平

原标题:《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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