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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解决纠纷,广西法院在行动!

2020-03-27 1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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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0年3月下旬至12月,广西法院开展“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以“两个一站式”建设工作为抓手,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纠纷,力争通过司法审判执行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南宁

2020年3月20日,兴宁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利用“云”庭审平台,一次性对三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调解,为当事人尽快复工复产提供了便利。

这三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被告是做工程项目生意的朋友,从2019年2月至4月,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累计达50多万元。

诉前,兴宁区法院便根据原告申请,及时对被告资金账户采取诉前冻结措施。现在被告工程项目复工复产在即,急需解封账户以便尽快完成资金周转和工资发放,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受疫情影响,被告现身在贵州老家,无法返回广西。

主办法官通过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和证据,初步查明借款情况,并了解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迅速启动网络庭审程序,让双方当事人在线上达成调解并出具调解书。

柳州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民二庭协同合作,通过微信聊天群对上诉人一方相同的5起涉企业纠纷一并进行“云”调解,最终圆满化解各方矛盾,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0年初,深圳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不锈钢板经营部就不锈钢装饰工程项目发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后,深圳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由柳州市中院民四庭承办,承办法官积极联系案件当事人,寻求调解可能性。

沟通过程中,民四庭主审法官了解到深圳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还与另4家公司存在4起买卖合同纠纷,该4起案件也处于柳州市中院二审审理阶段,且这4起案件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与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相同。

主审法官立即与民二庭主审另4起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官取得联系,商议合作将5起案件纠纷一并解决。

5起案件的被上诉人均为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急需资金周转。为妥善解决深圳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二审纠纷,缓解5起案件被上诉人的经营压力,两位主审法官反复与5起案件当事人沟通,最终通过微信聊天群“云调解”的方式,促成5起案件的圆满解决。

2020年3月24日,鱼峰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收到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人梁某是一批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的原告之一,该批案件30户业主陆续在开庭前或当庭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亦将违约金支付给了业主,双方的纠纷得到了一次性妥善化解。

2018年期间,业主陈某等人先后与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业主收房,且有些业主接到收房通知后去验房时,还发现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并在物业处进行了登记,但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整改。

为此,业主纷纷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则认为,逾期交房存在多种客观因素,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经多次沟通无果,2020年1月春节前,其中30户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受理后,指派了两个速裁团队审理该系列案件。考虑到这批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案件标的普遍在2万元以下,审判团队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受疫情影响,原定的庭审无法按期进行。为了尽快办结案件,承办法官一方面与开发商进行电话沟通,分析案情;另一方面积极做通业主的思想工作。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通过电话沟通,23户业主与开发商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业主申请了撤诉;7个案件当庭调解成功,开发商均立即履行了付款义务。

2020年3月20日,鹿寨县人民法院中渡人民法庭通过集中调解的方式,一次性解决4起果农涉疫情金融借贷纠纷案,标的额达354699.21元,既保证了银行贷款的顺利回收,又保护了欠款果农的正常复工复产,达到了银行与果农”双赢”的效果。

家住平山镇的罗某庆夫妇、罗某恒夫妇、罗某玉夫妇和中渡镇的石某兵夫妇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鹿寨支行借款6至11万不等的资金用于砂糖橘种植。因借款到期无法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鹿寨支行将上述4户果农诉至中渡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

承办法官在与4户果农交流时得知,他们因受疫情影响,种植的砂糖橘销售未达到预期收入,以致无法偿还借款。但均表示愿意还款,仅因目前确实存在困难,希望银行能给予谅解和宽限还款期限。

考虑到疫情客观因素,果农发展生产实属不易,他们并没有拖欠借款的恶意,如果在危难关头不伸出援手,极有可能导致他们返贫。于是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告委托代理人,劝说原告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并减免部分费用。

经过前期沟通,原、被告最终确定将还清欠款的时间延长至2021年2月底,且考虑到多名被告经济困难,原告也同意减少大部分的诉讼代理费用。

3月20日,中渡法庭召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4户果农来到法庭进行集中调解。各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4起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

桂林

2020年3月25日,阳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4起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的案件。

原告赵某与被告钟某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赵某为继续租用钟某的房屋,便另行支付了3个月的房屋租金。

在租用到第2个月时,原告赵某以买了房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剩余1个月的租金及房屋押金合计1500元。

经多次协商,被告均拒绝退还。原告赵某遂于3月25日向阳朔县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当天,主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钟某取得联系。在得知租客赵某为区区一千多元就将其诉至法院后,被告钟某感到气愤,情绪也较为激动,直言不愿调解。

主办法官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对被告钟某进行劝导,被告钟某情绪逐渐缓和并最终同意调解。

在阳朔法院调解室,钟某当场返还了赵某诉请的相关费用,双方握手言和。

防城港

“债务人已经还清欠款,特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潘云燕收到了七份撤诉申请书,一次性化解了多起经营借贷纠纷。

这7起系列案共涉及到某银行及7名当事人,撤诉的是其中一位当事人廖某。

廖某等人因为共同经营边贸生意,自行组成了一个“互助组”。2018年9月,“互助组”中包括廖某在内的7人分别向涉案银行贷款做生意,其他人则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累计贷款金额为36.85万元。

还贷期限届满后,廖某等7人未能按约还款,被银行分别起诉至法院,“互助组”的其他人被列为共同被告。2019年12月,一审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廖某等人需向银行还款本金及利息。廖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收案后,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主办法官潘云燕考虑到廖某等人因疫情影响而没法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法官便多次电话跟银行沟通,劝导银行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上诉人疫情期间政策允许的最优惠政策和适当的还款宽限期,共渡难关,银行表示理解。

另一方面,法官也耐心向上诉人说明还款义务,就相关法律规定做了详细解释。法官耐心细致地沟通协调,打动了上诉人。

最终,各方互相谅解,都作出了让步,银行在政策范围内灵活收款,上诉人也尽其所能有多少先还多少。在廖某提出撤诉申请前,欠款已全部还完,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廖某因此撤回上诉。

钦州

“真没想到刚立案没多久就能拿到我们的血汗钱,有了这笔钱我们的生活就不用操那么多心了,太谢谢你们了!”调解结束后,姜某激动地对法官梁世鹏说道。

原来,2018年6月26日,钟某在来宾市某地承接了一个猪场建设工程,姜某等人受聘负责猪场装模的工作。

双方约定工资按日计算,大工每日260元,小工每日180元,煮饭工每月3000元。工程于2018年7月7日完工,经结算,姜某等人应得工资收入为21566元。

之后姜某等人多次向钟某讨要工资,但钟某一直找各种借口推脱。无奈之下,姜某等人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张黄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梁世鹏当天即打电话给钟某,但未能打通。后经多方打听,终于与钟某取得联系。

考虑到原、被告都是张黄镇本地人,为避免“双方结怨”的局面出现,梁世鹏优先考虑以调解方式处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在之后的送达案件法律文书时,梁世鹏一行来到钟某家中,积极做钟某的思想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释法明理,最终使钟某认识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违法行为,当即同意去张黄法庭与姜某等人进行协商调解。

最终,在梁世鹏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钟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姜某等人工资21566元。

玉林

近日,容县人民法院松山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庭成功调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当庭履行义务,一次解决了纠纷,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梁某多次借款,共计5000元。之后,因林某不愿意偿还借款,梁某遂将林某诉至法院。

松山法庭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且标的不大,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遂决定适用小额速裁来审理该案。

开庭当天,在主办法官陈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调解协议内容,主动偿还5000元欠款给原告,纠纷一次性得到解决,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百色

“谢谢法官,不到半小时就化解了我们之间的纠纷,效率真高。”2020年3月20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及时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当庭拿到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2020年2月22日14时1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靖西市新甲乡新圩派出所路段时,与原告黄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黄某的家属在黄某住院期间,曾致电交通巡回法庭法官咨询相关赔偿事宜,由于黄某尚在住院,法官建议黄某治疗终结后再主持双方调解。

2020年3月19日,黄某办理了出院手续,次日便来到法庭请求法官及时主持双方调解,于是主办法官电话约李某到庭。

李某到庭后对黄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非常不满,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后经法官“背靠背”的解法释理,并在征求双方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况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由李某当场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1000元的赔偿协议。

贺州

2020年3月25日,八步区人民法院法官主动上门为当事人服务,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获得当事人点赞。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本该出庭应诉的罗某未按时到庭参与庭审。法官通过电话询问罗某相关情况,得知罗某已七十多岁,因身体不适刚出院,行动不便,无法到庭参加庭审。

考虑到案件矛盾不大,当事人行动不便,法官通过电话多次联系沟通,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

随后,法官又主动上门办理调解手续。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现场签写调解笔录、签收调解书。至此,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

“多谢法官了,通过调解让我收回货款,使我们公司能够继续正常的生产经营。”贺州某混凝土公司代理人说道。

2020年3月26日,平桂区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通过电话沟通预约调解,前期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参加调解即达成协议,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

2018年7月,原告贺州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贺州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贺州某混凝土公司向被告贺州某旅游公司供应混凝土。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从2018年7月25日向被告供货至2018年12月28日止,之后双方不再有货物交易。

原告与被告交易的混凝土货款共计为1186736元,被告已支付的货款为531500元,尚欠原告货款655236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促货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月23日,平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被告未出席庭审,无法开展调解工作。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早日帮助双方复工复产,法官通过电话的方式与原告、被告取得联系,建议双方进行庭后调解,商量一个折中方案,并向其释法明理,最终原告和被告同意见面调解。

当天下午,原、被告方在审判庭见面,在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贺州市某旅游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4月20日、4月30日分三期支付原告广西贺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该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回龙人民法庭调解室中,雷法官正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坐在一边的是原告周某康,正在清点款项,另一方是被告李某燕的父亲李某平。

原来,周某康和李某燕是朋友关系,李某燕以家中有事情需要用钱为由,向周某康借款1万元,并写下借条给周某康收执。借款到期后,因李某燕尚未归还借款,周某康遂向其催款,未料李某燕仍然拒不偿还借款。于是,周某康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该案件立案后,承办人雷法官认为该案能够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随即联系被告的父亲李某平和原告周某康到法庭进行调解。调解现场,雷法官晓之以理,用朴素的话语向当事人解释“欠债还钱”的道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普及到位。

“法官,经过你的讲明和解释,我决定归还女儿借的钱。”李某平说。随后,李某平到银行取出1万元现金,一次性归还给原告周某康。至此,该民事借贷纠纷顺利调解结案。

河池

近日,天峨县人民法院“一村一法官”联系六排镇登里村工作组,指导天峨县六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结一起宅基地纠纷案件。

调解现场

据悉,纠纷双方当事人是亲属关系。1974年,因整寨搬迁,索某一父亲携全家老小由登里村下寨搬至上寨居住,位于下寨的老屋基尚存土墙房一间,索某一父亲以120元的价钱卖给索某二,索某二居住至1980年搬出,并让邻居用做晒谷坪至1995年,土地荒废一段时间后,索某一开始在上面种植玉米,双方产生矛盾。2010年,经村委调处未果,2020年3月16日,索某一、索某二、索某三再次要求调处。

经过多次协调,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委当即决定分两组对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

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索某一、索某二、索某三当场补偿索某二款项,涉纠纷宅基地归索某一、索某二、索某三管理使用。至此,长达25年的宅基地纠纷终于化解,款项当场兑现,双方冰释前嫌。

崇左

近日,江州区人民法院驮卢法庭干警深入田间地头现场调解,成功调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保证春耕生产。

1989年5月12日,被告黄某亮和其胞弟黄某明(己病故)与原告原崇左县那隆乡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壹份承包旱塘合同书,该村委会将旱塘一张(塘盆铜)出租给黄某明、黄某亮承包30年,每年租金15元,租期从198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合同没有写明旱塘的面积和四至范围)。

1994年,被告黄某亮按原合同期限将上述旱塘转租给被告凌某、甘某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通知被告凌某、甘某返还旱塘给原告,被告凌某、甘某以合同丢失及他们在旱塘边上开荒一部分土地为由拒不退还旱塘给原告。

原告认为原告出租旱塘四至范围:东至群力林场畲地,南至群力林场畲地,西至蒙某畲地,北至凌某、甘某开荒地。据此,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面积为21.18亩的旱塘。

该案经开庭审理无法查明争议旱塘的面积和四至范围,但经过主办法官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被告凌某、甘某同意返还原告面积为15亩的旱塘。

但旱塘的四至范围无法确定,为此,主办法官顾不上吃午饭立即带领全庭干警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实地再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方便今后双方当事人生产工作,需要置换案外人土地。主办法官经过案外人同意,最终双方当事人、案外人非常满意,现场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完毕。

来源:广西高院综合

编辑:阚媛

校对:魏素娟

审核:卢光艳

投稿:gxgywx@163.com

原标题:《一次性解决纠纷,广西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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