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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举报奖励办法

微观象州
2020-03-26 08: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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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受案范围包括:

(一)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四)损害国有资产财产保护;

(五)破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六)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七)危害安全生产;

(八)损坏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

(九)利用互联网侵害公益;

(十)侵犯公民信息保护;

(十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民族情感;

(十二)其他涉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象州县辖区内管辖;

(二)属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

(三)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对不属于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的举报线索,按法律规定程序移送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第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邮寄书面材料或直接到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地址:象州县象州镇莲城路141号;邮编:545800;收信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

(二)电话举报。联系电话:0772-6435011。

(三)网络举报。关注“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官”官方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内“社区检察官”中的“公益诉讼线索举报”模块进行举报。

(四)除上列方式外的其他合法合规举报。

举报线索应具体、明确、可查,鼓励以书面方式或直接到检察机关举报的方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每案奖金为人民币200-5000元。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发放,一般在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立案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在立案后60日内完成。延迟发放奖金应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举报奖励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的认定和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价值等提出奖励意见,确定奖励金额。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查清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人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举报事项难以核实查证的;

(三)举报事项属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

(四)举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已纳入整改计划、正在进行整改或已完成整改的;

(五)举报人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实施者本人的;

(六)举报人本职工作包含举报职责的;

(七)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已经通过公众媒体等渠道知悉掌握的;

(八)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线索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检察机关收到举报线索的先后,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不符合奖励规定的情形不得领取奖金,举报者已领取奖金的应全额退出,检察机关有权予以追缴。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举报材料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配备保密设施;

(二)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和家庭信息;

(三)严禁将举报材料转递或告知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四)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有利于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措施。

第十条举报人因配合检察机关办案需要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核查,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予以纠正;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举报人有权对举报奖励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举报奖励和隐私(信息)保护制度,对经核实采用的线索,给予举报人必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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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覃嗣贵

原标题:《象州县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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