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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为人民 父债子偿化纠纷

2020-03-27 17: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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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开阳法院双流法庭干警在扎实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立足审判职能,狠抓诉讼服务不放松,确保案件减量不减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月24日,双流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的借款合同案件。

被告钟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于2000年7月11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开阳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因其无力偿还,申请展期,农行开阳支行遂与被告刘某、钟某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2016年11月2日,农行开阳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修文某投资公司,该公司又将此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凯里某房开公司。原告多年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刘某、钟某偿还欠款48996.78元(本金17500元,利息31496.78元),并要求拍卖二被告名下的一处房屋,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时,因无法联系上被告,承办法官到被告户籍地的双永村村委会了解情况。村委会工作人员经核实后发现,二被告已迁到开阳县城关镇群兴村居住,但住址不详。承办法官又找街坊邻居了解情况,经多方询问,得知被告刘某已更改名字。承办法官遂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发现被告刘某身份证和姓名已更改。几经周折,承办法官终于找到了被告钟某与刘某在村委会上班的儿子钟某某。钟某某开始不但不配合法院工作,而且连父母的电话都不告知。虽口头向法官承诺到法院处理案件,但始终不来。

为尽快审结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借助村干部之力,一起说服了钟某某。两天后,钟某某主动与法官联系,陪同父母到法院进行调解。二被告承认借款属实,但表示无力偿还。钟某某表示:父母年纪较大,加之无收入,愿代父母偿还该借款,原告同意并表示可以少收利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皆大欢喜。至此,长达十余年的债权终得实现。

本案中,钟某某愿代父母偿还借款,是讲诚信、敢担当的体现,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官灵活细致处理案件,彰显了司法为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案说法

中国古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这种观点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法律规定,在世的债务人不管跑到天涯海角,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债务不涉及他人,那么,他就得自己还钱。其子女没有替其还债的义务。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因故离世,涉及遗产继承问题就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被继承人因故离世,生前举债,死后没有遗产,继承人不必替被继承人还债;

2、被继承人因故离世,生前举债,死后留有遗产,则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替被继承人还债,超过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以上是法定继承情况。如果是遗嘱继承和遗赠呢?兄债弟偿、叔债侄偿、舅债外甥偿,甚至表妹债表姨夫偿会不会出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也就是说,“父债子偿”的“子”,并不是特指子女而是指有继承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已被分割,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从伦理道德上来讲,父债子偿是情分,但从法律上来讲,不还也是本分。

原标题:《人民法庭为人民 父债子偿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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