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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裁判、教育感化、人身保护令,“云”来“云”往间护佑一方平安

2020-03-27 18: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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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柳州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庭审搬到线上,做到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手抓”“两不误”,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女子公交车上捡背包,交给司机竟又骗回

近期,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与看守所隔空连线,在线提审刑事被告人,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审理了黄某秀被控诈骗罪一案。

55岁的黄某秀,永福县人,暂住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香港新城。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6日晚上7时许,黄在快9区间公交车上捡得受害人易某遗失的一个双肩包,随后将该包交给了公交司机。当公交车经过古亭大道时,黄某秀谎称刚才捡得的双肩包是她的一个朋友遗失的,她受朋友所托要将双肩包领回。

同年12月13日,民警接到事主报警,在柳州市谷埠街将黄某秀抓获。根据黄某秀的供述,当时双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10元、港币1500元、黄金戒指1枚,以及银行卡、证件等财物。她将包留下自己用,将黄金戒指抵押给他人,后将钱包、港币、银行卡、证件等丢弃。民警为失主易某追回了双肩包和黄金戒指。事后,黄某秀的家属代她将1800元赔偿给了易某,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在远程视频庭审中,黄某秀表示认罪。连线审理结束时,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云”上圆桌审判,规劝浪子回头金不换

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降低疫情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提高办案效率,近期,鹿寨县法院首次启用远程系统不公开开庭审理了4起未年成人刑事犯罪案件,其中3起由鹿寨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工作人员参与庭审。

当天上午9点,该院刑事审判庭通过审远程庭审系统,连线鹿寨县看守所和鹿寨县检察院,对第一起被告人黄某、徐某等2人涉嫌抢劫罪的刑事案件进行“隔空”开庭审理。法庭上,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被告人监护人、律师戴着口罩坐在圆桌前,公诉人、被告人分别在检察院、看守所。因被告人徐某的父母不在鹿寨,不能到庭参加庭审,为保障徐某的诉讼权利,该院联系了该县教育局关工委参加了诉讼。

黄某2004年8月25日出生,是鹿寨县第四初级中学学生,徐某2004年1月23日出生,是鹿寨县第一初级中学学生,2019年10月13日16时许,黄某、许某二人经密谋后,到鹿寨县第四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抢劫学生,两人从学生宿舍楼一楼至四楼共进入10个宿舍,强行从15名学生身上抢劫了2元至50元不等的人民币共计363元钱和一步价值220元的“OPPO”手机。二人离开后,被抢学生马上下楼告知学校值日老师,后学校老师在校内将2人抓获并报案,鹿寨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在其2人身上查获了被抢劫的人民币363元和一部“OPPO”手机。

辩论终结后,在“庭审教育”中规劝徐某 “浪子回头金不换”,希望徐某能认识到犯罪的后果,吸取教训,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黄某、许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均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道歉,承诺会改过自新。

审理过程历时30分钟,整个过程有条不紊,采用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始终采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路线来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审判结果将择期宣判。

女子跳车求救,法院48小时加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期,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家少中心)通过“云”庭审系统开庭审查曾女士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并于48小时内发出今年第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警察同志,我老公打我,我快要被他打死了,快救救我!”。2月6日清晨,柳州市某高速收费站一乘车女子借执勤人员检测体温之际,跳下汽车跑向执勤民警呼救,称其遭受丈夫家暴,希望民警赶紧带其离开。接到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出警,迅速截停女子所乘车辆,引导车辆停靠路边接受调查。经调查,呼救女子姓曾,驾车男子姓许,二人是夫妻关系。曾女士反映,春节期间,二人驾驶私家车回老家探亲,一路上许先生多次打骂曾女士,导致曾女士脸部及身体多处淤青、肿胀、出血,许先生家人并未制止。由于许先生时时刻刻在曾女士身边盯梢,导致曾女士没有机会报警求救,在探亲返程至柳州段高速收费路口时,实在忍无可忍的曾女士,只能向执勤民警呼救,于是发生了上述一幕。

曾女士为避免再次遭到许先生家暴,前往外地躲避。3月10日,曾女士经再三考虑,委托代理律师向家少中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法院依法禁止曾先生家暴行为,并诉请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家少中心受理案件后,家事法官立即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因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曾女士不便到处走动及返家后的安全顾虑,家事法官决定尽快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及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帮助曾女士创造司法保护的安全环境。3月12日,家少中心与曾女士网络联线,通过“云”庭审系统对曾女士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进行了开庭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曾女士及其代理律师提交的病例、报警记录,及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执法记录视频显示,曾女士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曾女士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许先生在六个月内:一、禁止被申请人许先生对申请人曾女士实施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等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许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曾女士及申请人父母;三、禁止被申请人许先生前往申请人曾女士单位干扰申请人日常工作。

图/文:覃丽梅 刘宝玲 梁峰

原标题:《隔空裁判、教育感化、人身保护令,“云”来“云”往间护佑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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