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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微课堂 第四期】原创·鄂尔多斯市中院带你学刑法!

2020-03-27 20: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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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法

每天学一点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

李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5月7日被逮捕。法院查明:1998年夏,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续某合作发行武侠小说《失魂引》一书。该书发行后,续某按照约定将印刷发行费转到某印刷厂,由印刷厂将其中的5万元转到李某及其女友经营的新兴书社,李某家人将钱取出。但李某对此次与续某合作获利分配十分不满,并对续某怀恨在心。2006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拿着尖刀来到续某家欲对续某实施报复,因续某不在家才做罢。同年4月28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再次携带尖刀窜入续某家,向午睡刚起的续某腹部连刺两刀后逃离现场。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腹主动脉被扎断致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先后于2001年至2006年在某省精神病防治院、解放军256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2006年5月20日,经过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李某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李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分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其患有严重精神病、不应负刑事责任为由,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重新鉴定。在二审期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司法精神病鉴定小组对被告人李某重新进行了鉴定,认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责任能力。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故意杀死被害人续某,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罪应处死,但因其在做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32条、第18条第3款的规定,改判上诉人李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

蒲某夫妇诉励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励某因感情不和与妻子离婚,10岁的女儿判归女方抚养,之后,励某患了慢性精神分裂症。2007年6月的一天下午,励某在哥哥家门前空地上涂画,借租其兄房屋的蒲某夫妇的一双儿女在旁边玩耍,不知何因,励某从屋里找来一把菜刀追砍两个小孩……蒲某5岁的儿子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8岁的女儿头部被劈伤,留下终身残疾,经医院诊断为9级伤残。案发后,蒲某夫妇把励某告上法庭。经鉴定,励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也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监护的监护人的顺序分别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励某与妻子离异,父母亡故,其女儿就是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官判决励某赔付蒲某夫妇18万余元。判决规定,这些赔偿款从励某本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女儿承担。考虑到励某父女的实际困难,法院判决后,当地镇政府给受害人蒲某夫妇先补助8万元。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ND ●

来源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法条微课堂 第四期】原创·鄂尔多斯市中院带你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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