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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9次123万!原昭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姚增庚获刑

2020-03-27 20: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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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6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原昭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姚增庚职务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姚增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13300元上缴国库。

图为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姚增庚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财政局党组书记、财政局局长、昭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委会主任期间,于1998年至2019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或者单独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233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昭平县昭平镇某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严(另案处理)贿赂款150000元;

二、收受某承建商郭某伟(另案处理)贿赂款100000元;

三、收受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光(另案处理)贿赂款70000元;

四、索取昭平县仙回林某法人代表李某平贿赂款130000元;

五、伙同姚某胜(已被判刑)收受某建筑工程老板廖某明(另案处理)贿赂款460000元,单独收受贿赂款22000元;

六、收受万某卿(另案处理)贿赂款60000元;

七、收受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廉某铭(另案处理)贿赂款26000元;

八、收受陈某猷给予的贿赂款200000元,事后分给时任昭平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廖某富(已被判刑)100000元;

九、收受时任昭平县农业局陈某军(另案处理)贿赂款15300元。

八步区法院认为

被告人姚增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3330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姚增庚索取李某平财物130000元,依法从重处罚。在与姚某胜共同收受廖某明财物的犯罪中,被告人姚增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就该单犯罪,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增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增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增庚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视为被告人姚增庚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八步区法院为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姚某庚退出的违法所得111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第132期】

文章来源:八步区法院

原标题:《受贿9次123万!原昭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姚增庚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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