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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高消费后 李某主动履行夫妻共同债务

2020-03-27 1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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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李某起诉与杨某离婚,威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威信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30000元,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遂判决由李某和杨某各承担1500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向信用社履行义务,后杨某代李某偿还15000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244.8元。2019年,杨某以李某为被告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杨某代偿款共计20244.8元。

2020年1月,杨某向威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将李某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钱包全部予以冻结,并对李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李某因不能乘坐高铁外出务工,主动履行了案款。

原标题:《被限制高消费后 李某主动履行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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