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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用农畜产品贴上“身份证”,鄂尔多斯全面推进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

2020-03-28 08: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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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立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日前鄂尔多斯市农牧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鄂尔多斯市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今后在鄂尔多斯市产出的蔬菜(含马铃薯、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农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市场开办者和销售(收购)者要将合格证查验作为入市的基本条件。

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收购)者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通过实施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倒逼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销售(收购)者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对有效落实农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上市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今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把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使用和入市查验作为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把好食用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关,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以合格证制度为核心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管控。

鄂尔多斯市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管理、自我承诺农畜产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新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文件精神,按照整体推进、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逐步完善,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有关要求,落实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整治措施,进一步创新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推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农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全面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的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生产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农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市场开办者和销售(收购)者要将合格证查验作为入市的基本条件;监管部门将合格证的开具使用和入市查验作为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逐步建立起以合格证制度为核心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三、实施区域及品类

全市范围的蔬菜(含马铃薯、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合格证制度主要内容

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收购)者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通过实施合格证制度,倒逼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销售(收购)者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销售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要求

食用农畜产品由生产者、销售(收购)者销售至下一级销售(收购)者或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时,生产者、销售(收购)者应当主动开具并提供合格证,表明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承诺对其生产、销售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市场开办者、销售(收购)者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等主体应严格履行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义务,核对合格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合格证开具

1.开具主体。合格证开具主体是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者或销售(收购)者。生产者包括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鼓励种养散户参与;销售(收购)者包括畜禽屠宰场、收购贩运企业或个人等。

2.开具依据。生产者和销售(收购)者应当建立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承诺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3.合格证基本样式。我市采用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收购贩运主体)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合格证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二维码(条形码)形式涵盖以上信息。

4.开具方式。实施主体自行开具,可以手写开出,也可以电子出证。销售(收购)者(包括畜禽屠宰场、收购贩运企业或个人等)开具合格时,要向上一级农畜产品生产者索取合格证留案备查,同时也要向下一级农畜产品经营者开具合格证。手写合格证要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电子出证的,可电子存储备查。

5.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开具,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交易时使用。鼓励并逐步推广鲜鸡蛋“一蛋一码”喷码上市。

6.等效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可视同合格证,生产者、销售(收购)者不用重复开具。

(三)合格证查验

1.销售(收购)者在收购食用农畜产品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生产者或上一级销售(收购)者开具的合格证。

2.市场开办者、食用农畜产品购销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当查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和购货凭证等可溯源凭证,并核对有关信息,建立查验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 没有附带合格证的农畜产品,市场开办者、食用农畜产品购销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应当查验供货凭证,并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或加工使用。*****

4.集中交易市场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市场上出现的应提供而未提供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的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登记,及时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农牧部门。

五、实施步骤

(一)迅速部署启动。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旗区农牧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工作时间节点(附录2)结合本地农畜产品生产情况提出具体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一是制定实施方案,各旗区于3月20日前完成方案的制定工作,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二是抓紧落实,分步推进。设施蔬菜首先要求实施合格证制度,涉及实施品类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各类学校直供基地的生产主体要于3月31日前全面自行开具合格证;市旗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治区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要于4月30日前全面自行开具合格证;乌审旗、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前旗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县及创建试点县的实施主体要于5月31前全面自行开具合格证;其余实施主体要于6月30日前全面自行开具合格证。三是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半月调度、月报告工作机制。

(二)建立主体名录。一是要统计梳理本辖区种植养殖生产者和农畜产品收储主体信息,包括农畜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类型、生产经营品种等信息,并建立主体名录数据库,填写食用农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和农畜产品收储主体名录(附录6),同时要将主体名录录入网格化监管平台。二是主体名录数据库要及时更新,确保实施范围规定的主体全覆盖,各旗区农牧局从3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将主体名录更新并报市农牧局。

(三)加强培训指导。一是市农牧局将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培训,组织宣讲团队授课,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培训。二是各旗区农牧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培训指导工作,并通过发放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培训资料等方式,引导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明白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对于推动产品销售、赢得市场认可的重要意义,做好对开具主体的指导服务,推动合格证制度全面实施。要针对实施主体组织开展合格证分类、分期培训,实现实施主体全覆盖,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并指导实施主体建立合格证开具台账。要加大对销售(收购)者、市场开办者合格证开具和索证的指导工作,建立起合格证市场倒逼机制。三是充分发挥乡镇监管站以及村“两委”和村级协管员作用,通过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撑,鼓励引导小农牧户参与实施合格证制度。6月中旬前,各旗区完成对监管、执法、技术推广人员及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和农畜产品收储主体等4大类主体的“全覆盖”培训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要将开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要充分利用网格化监管平台对主体进行日常巡查,巡查检查要年度全覆盖。既要检查实施主体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不主动出具合格证的主体,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主体,要严厉查处。二是乡镇监管站和村级协管员队伍发挥监督作用。在村级层面指导督促生产者开好合格证,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者,要纳入信用管理。三是加强出证产品的检测。市旗两级农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开具合格证的农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也要加强对合格证农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畜产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帮助实行主体查找原因、整改问题。四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合格证作为食用农畜产品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查验入市食用农畜产品的合格证,并留存查验记录,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快检筛查和监督抽查,验证食用农畜产品销售者开具的合格证的有效性。五是建立健全农牧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推进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4月初市农牧局将对各旗区合格证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五)集中宣传引导。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一是大力宣传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增强实施主体开具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各类农畜产品收购商、销售者具有及时掌握上游生产主体开具合格证情况并及时查验合格证确保销售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二是要实时报道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市级层面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旗区层面主要是通过网络和在生产基地、农村牧区主要路口、农贸市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显著位置制作宣传展板、张贴宣传彩图来进行宣传;乡镇和村级层面主要是通过发放明白纸、告知书、宣传资料、张贴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全市要于5月底前完成合格证制度实施的首批宣传工作(宣传标语见附录4)。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市级成立了由市农牧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实施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附录1)。各旗区要提高思想站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报市农牧局,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制定公布实施方案,保障工作抓紧落实。

(二)加强保障支持。一是加强资金保障。市农牧局将合格证制度实施纳入2020年度全市农牧重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各旗区农牧局也要将合格证制度实施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强化人员保障。要进一步配强配齐监管检测人员,特别是乡镇监管人员,推进乡镇监管站的正常运行;要通过宣讲和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技术服务、农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逐步构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三是提供产品检测服务。各检测机构要进一步配齐快速检测设备、试剂耗材和技术人员,为合格证监管查验工作提供支撑,为生产主体提供免费的检测服务。四是提供合格证免费使用。2020年市农牧局根据需要统一印制合格证供实施主体免费领取使用,对于使用信息平台开具合格证的主体市农牧局给予支持。

(三)落实挂钩机制。市农牧局将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与涉农各项政策、项目挂钩衔接机制,实行“七挂钩,七个一律”。“七挂钩”即:农畜产品合格证出具与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品牌推选认定、龙头企业评定、农牧业农村牧区重大创建认定、农畜产品认证、评先评优、农牧业展会进行挂钩,对积极实施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和产品,以上项目政策可优先支持;“七个一律”即:对应实施而不积极实施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和产品,一律不给予财政支农项目;一律不准予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准予评定龙头企业;一律不推荐农牧业农村牧区重大创建认定;一律不准予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补贴;一律不推荐各类评先评优;一律不准予参加各类农牧业展会。

(四)加强工作考核。实施合格证制度被自治区以及我市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计划列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将纳入市对旗区“五位一体”实绩考核、食品安全考核评议、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也纳入对旗区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10大行动计划考核内容。各旗区农牧局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确保实施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市农牧局将对积极开展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实施不积极、工作开展不力的旗区要进行约谈。12月15日前,市农牧局将对各旗区合格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五)加强总结提升。各旗区农牧局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跟进基层实施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同时要加强信息报送,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各旗区要明确一名工作联系人,每月月底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市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并抄送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合格证制度工作台账从3月份开始实行每周填报报送。

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畜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开具主体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产地:

开具日期:

我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 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 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 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 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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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关注】食用农畜产品贴上“身份证”,鄂尔多斯全面推进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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