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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法院一审宣判,王正坤获刑5年

2020-03-30 17: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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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湘乡市纪委监委对东山街道张江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正坤进行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3月,湘乡市人民法院对王正坤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挪用资金的事实: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正坤在担任湘乡市东山街道张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支部书记期间,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者经村民会议决定,伙同其他村委委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村支两委同意并在借条上签字审批,三次将张江村村委会资金55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正坤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为投资经营湘乡市伟鸿正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市壶天惠旺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湘乡市振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湘乡市泓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湘乡市棋梓镇正旺农机加油站有限公司等实业,以1分至2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20人吸收资金共计2037.71万元,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至今仅偿还本金321.71万元,支付利息224.43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正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正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因经营需要资金,以向他人承诺以1%至2%不等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120名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案发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偿还部分本息,挪用的资金已退还,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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