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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妈妈因病危在旦夕,年仅八岁的孤女如何继承高额遗产?

法治成都12348
2020-04-01 16: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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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节目互动,节目预告,节目福利统统都在这

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组合家庭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选择的不同

如今的婚姻家庭状况越来越丰富

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其中最伤脑筋的

就是遗产的继承问题

再婚家庭父亲离世,房产归属成谜

王蓉的父亲比母亲大十多岁。父亲是二婚,与前妻生育了两个儿子。当夫妻俩好不容易将两个孩子拉扯大,前妻积劳成疾不幸病逝,父亲伤心欲绝沉湎于悲痛和怀念中。就在此时,王蓉的母亲出现了,她陪伴王蓉的父亲度过了那段最艰难的时刻,两人渐生好感,走在了一起,并生育了王蓉。

王蓉的父亲再婚时,两个儿子已经成年,因此他们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八年前,父亲意外离世后,王蓉与母亲一直居住在父母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里,两个哥哥也有自己比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大学毕业后,王蓉也找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母女二人的生活虽然并不富裕,但也温馨自在。

但很快,和谐幸福的生活被打破了。一天,王蓉的大哥找上门来,称王蓉和母亲住的这套房子是父亲的,要求两人立即搬走。王蓉和母亲拿出房产证,证明了这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但王蓉大哥却坚称,房子是父亲的遗产,作为儿子他也有份,现在要卖掉房子,王蓉母女必须搬走。

后来,在社区和老街坊的出面调解下,大哥才同意母女二人暂居在这套房屋里。不久后,王蓉的大哥也去世了,只留下遗孀和一双儿女,嫂子也无暇顾及这套房的事情,这事就暂时无人理会了。但是这套房屋的房产证却一直没有办理继承和换证手续,产权人仍登记为母亲和父亲的名字。

丈夫嗜赌如命,婚姻失败分割财产

王蓉在26岁时遇见了她的“真命天子”李进,二人很快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不久就添了宝宝。两人相互扶持、共同努力,攒了首付款,购买了一套心仪的住房。出于对风险和保障的考虑,王蓉还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价值50万元的终身保险。自此,王蓉事业家庭双丰收,过上许多人羡慕不已的生活。

然而,平静的生活再次泛起波澜,李进因工作不顺而深陷赌博的漩涡。两人因此无数次争吵,幸福生活荡然无存。但每每看到女儿娇憨可爱、回忆起往日夫妻恩爱和美,王蓉都隐忍维系着这个危如累卵的家庭。她一次次替丈夫偿还赌债,但是丈夫却依旧难以自拔、深陷赌瘾之中,甚至在一次争吵后对王蓉大打出手。

在偿还房贷、教育女儿、夫妻不睦等多重压力之下,王蓉终于下定决心与李进离异。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了反复协商,最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归王蓉所有,剩余房贷也由王蓉归还,王蓉对前夫进行了相应补偿,二人的独生女由王蓉抚养。双方还约定,将王蓉寿险的保险受益人由李进改为女儿,李进放弃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请求。

离婚后不久,李进就再婚了,很快与现任妻子又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是他沉迷赌博的恶习仍旧难以改变。王女士则与自己的女儿、母亲一起生活。

病榻上投资失利,担心女儿继承问题

离婚后,王蓉瞄准市场机遇,以隐名方式入股了朋友经营的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30%的股权。王蓉这位朋友是公司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两人是发小又是闺蜜,王蓉对她十分信任。出于种种考虑,王蓉选择做隐名合伙人,委托好朋友也是公司的大股东代持股权。

然而,突如其来的一场大病击倒了王蓉。正是屋漏偏逢连夜雨,就在王蓉住院治疗期间,她参股的商标代理机构内部发生严重分歧,几个合伙人意见不一,难以平衡,进而激化了公司股东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和深层次矛盾。一位小股东借机指控为王蓉代持的大股东,对公司管理不善,财务账目混乱,要求查账。

就在这种卧病在床、内外交困的情形下,王蓉的母亲也突然病重,这让病榻上的王蓉深陷痛苦之中,她担心自己死后,8岁的女儿没人照顾或者被人虐待,更担心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会否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成都高新区政法委司法法治处副处长 鞠友志(右)

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张坤(左)

对于病困交加的王蓉来说

当前她最关心的问题:

如果她和母亲先后离世

她的独生女是否能够继承她和她母亲的全部财产?

这首先就要从她名下的财产分析起

王蓉主要有三种财产:

不动产,股权以及保单

1、不动产。王蓉离婚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尚有贷款没还归还,房产证仍是王蓉与前夫的名字。按照离婚协议,房屋权属为王蓉个人所有。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以产权登记为准。而本案房屋尚有未偿还贷款无法变更产权登记,因此产权信息仍登记为王蓉与前夫共同共有。这在现实中就可能给继承带来一定障碍,需要相关权利人即前夫的配合。但在理论上,仍然可以凭借离婚协议及相关履行证据,认定该套房屋为王蓉个人所有,从而成为王蓉遗产的组成部分。

2、股权。王蓉朋友代持知识产权代理公司30%的股权,因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必须考虑存在的潜在风险。一般情况下,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代持协议,其效力能在代持方与被代持方之间得到确认,其对内效力已为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所确认。但是,继承人无法直接申请工商登记的变更,需要以股东内部协议、代持股协议等等,通过公司其他股东的配合,实现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

3、寿险。王蓉为自己购买的50万的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独生女儿。

因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身故为理赔条件支付保险金的险种,按照司法解释,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生前取得的财产,而是基于保险理赔直接归属受益人的财产权利。因此,人寿保险保险金不属于王蓉的遗产范围。

王蓉的独生女是不是王蓉的唯一继承人?

王蓉和母亲如果均未设立遗嘱,应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法律按照亲等顺序,也就是血缘和婚姻而产生的法律概念上的亲疏远近,对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份额做出的规定。按照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由于王蓉与母亲同时患重病,但身体状况和病情发展各有差异,可能出现先后离世的情况,而离世的先后顺序则会对继承人范围的认定产生不同影响:如果出现王蓉先于母亲病逝的情况,那么她的母亲和女儿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如果王蓉的母亲先病逝,则王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独生女儿。

王蓉财产的继承和传承,可能存在哪些障碍?

本案中,不动产及股权可以作为王蓉的遗产,但是由于存在不动产登记瑕疵和股权代持,实施继承还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出具相关权利人放弃权利的声明公证,以及对登记变更的配合。

而王蓉的人寿保险,明确指定女儿为受益人,直接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既不会产生争议,也不会产生税费,在多种财产形态的传承中,便捷性和安全性最高,成本最低。

王蓉购买的这份终身寿险,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按照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应作为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王蓉购买的这份保单应为共同财产,如果退保,双方可以平分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保险公司退回的款项。

还有另外一种选择,就是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考虑投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保险受益人由前夫改为女儿,前夫放弃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请求。

王蓉母亲名下有一套住房,是母亲与已故父亲共有,但却一直怠于办理继承和换证手续。王蓉父亲生前还有其他子女。如果出现王蓉和母亲都因病去世的情况,王蓉的女儿可以单独继承这套房屋吗?

如果王蓉父亲生前也未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父亲去世这八年中事实上已经就房屋发生了两次继承。

1、第一次继承:按照法定继承,王蓉母亲这套房屋,在他父亲去世时也就是八年前已经发生了一次继承。作为配偶,基于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母亲对这套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剩下的一半则为父亲遗产。父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即王蓉的母亲,以及包括王蓉在内的父亲的三个子女。

2、第二次继承:而在父亲去世后的这八年中,其中一位哥哥去世,这就产生了对父亲遗产部分,媳妇和孙子的继承权。由于两位异母哥哥并未与王蓉母亲形成抚养关系,因此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

即王蓉父母房屋的继承人总共达到了5人之多!如果王蓉的母亲因病去世,王蓉能够继承父母房屋的份额为:母亲享有的1/2以及母亲继承父亲的部分(1/2又1/4)和自己继承父亲的部分(1/2又1/4),总共是3/4的份额,这部分可以为王蓉的女儿所继承。

王蓉女儿成年前,她的财产是由谁实际控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王蓉的独生女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亲生父母。也就是说,王蓉病逝后,即使其母亲也就是女儿的外婆还健在,但是对女儿的监护权以及对女儿财产的实际控制权都应由其前夫掌控。

现行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是构建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之上的,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全权管理,并做了监护人对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但是由于缺乏未成年人财产监护的具体制度和有效工具,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小的困难甚至是一定程度的混乱。

本案中,王蓉的独生女年仅8岁,若王蓉不幸离世,作为监护人前夫将实际控制女儿的全部资产。

如果王蓉的前夫将女儿继承的财产用于赌博

王蓉的独生女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前夫将女儿继承所得的财产用于赌博,不属于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情形,违反了上述法律之规定,王蓉的独生女在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所继承的财产。

如何防范法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

以本案为例,由于王蓉前夫本身有嗜赌恶习,常常欠下一屁股赌债,而且又已另行组建家庭生育子女,家庭结构和经济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可以预见:在现实生活中,矛盾冲突将会更加激烈。

若王蓉不幸离世,作为监护人前夫将实际控制年仅8岁的女儿的全部资产。对这种情况,被继承人可以采取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订立保险金信托合同进行一定程度的风险防控。

第一,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王蓉自己信任的亲戚朋友,但一定要身体健康、信誉良好,也可以指定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第二,借助保险金信托,通过订立保险信托合同以保险金设立信托财产,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期限、时间节点,将信托财产支付受益人。但是信托门槛比较高,也还处于发展初期,有一个市场培育过程。

王蓉的发小兼闺蜜为她代持公司股权,如果王蓉身故,代持股权的继承会有一定程序障碍,除此之外,代持股权对王蓉而言还存在哪些风险?

结合实践经验,代持股权对被代持人而言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代持人自身的道德风险。如果代持人有了侵占之心,对王蓉而言就需要依据双方之前形成的凭证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维权。

2、代持人可能存在的婚姻风险。一旦代持人发生婚变则被代持股权可能会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要求分割。

3、代持人的人身风险。一旦代持人发生意外离世,代持股权可能沦为遗产,为他人所继承。第四是代持人的债务风险,代持人因借贷、侵权等各种法律行为产生的个人债务,一旦进入诉讼,则被代持的股权有可能会因涉诉而被保全或执行。

可以说,代持股权风险极高,要谨慎为之。当有不得已的理由必须代持时,一定要设计好成体系的法律文书、保存履行证据、并要求代持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均签署书面意见对代持关系予以认可。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子厚 主编:张娅

原标题:《外婆、妈妈因病危在旦夕,年仅八岁的孤女如何继承高额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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