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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杞乡】家庭暴力 殴打他人 这两人被中宁公安拘了
2020年4月1日·第83期
●【平安杞乡】第17期 ●中宁县公安局渠口派出所在疫情期间,一手抓防疫,一手抓打击,于近日依法拘留两名违法行为人,有效消除了辖区内不稳定因素。
案例一:日前,马某某到中宁县公安局渠口派出所报警称:其丈夫在酒后因琐事和其发生争执,并对其拳脚相加,致使马某某左侧嘴角、左眉骨受伤,渠口派出所第一时间传唤了徐某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1)明确告诉施暴者,你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家暴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提请村(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劝阻。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先逃离施暴者。情节轻微的,可以向亲友、邻里、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情节严重的,迅速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公安机关可以依受害人的请求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3)对造成严重后果、极坏影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近日,渠口派出所成功将2019年9月10日在渠口某学校寻衅滋事的白某某抓获。
据调查,2019年9月10日,白某某躲避渠口某学校保安的盘查,翻越围墙进入学校,殴打在校学生顾某某,致使顾某某面部鼻子、左眼等部位受伤,中宁县公安局渠口派出所依法予以白某某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原标题:《【平安杞乡】家庭暴力 殴打他人 这两人被中宁公安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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