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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一周案件新闻速览】充当“保护伞”滥用职权 兰州一镇长获刑三年两个月

2020-04-07 14: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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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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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分钟

速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案件新闻

4月7日星期二,农历三月十五日

审判案件新闻

充当“保护伞”滥用职权

和平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金某获刑三年两个月

近日,红古区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榆中县和平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金某滥用职权一案,这是红古区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理的首起涉“保护伞”案件。

红古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金某在担任榆中县和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与范某斌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组织集团主要成员范某往来密切;滥用职权,通过范某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并在征地拆迁中,为违章建筑给予非法补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274135元,为范某斌、范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了资金帮助,助长了该犯罪组织做大成势。

2月4日,被告人金某滥用职权案由红古区检察院移送起诉至红古区法院。3月31日该案开庭进行了宣判,红古区法院以被告人金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金某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张某国等11人恶势力集团案

一审宣判

3月31日,环县法院通过互联网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国等11人恶势力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国、马某山两名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分别以非法经营、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5万元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4万元,其余参与者禹某忠等9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环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国、马某山、张某有、禹某忠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甘肃环县秦团庄乡与宁夏盐池县麻黄山乡交界处名为“沟拉壕”的地点合伙开设非法收油点,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姚某伟等人实施非法经营原油行为。为保障不断获取非法利益,张某国、马某山、张某有、禹某忠、张某等人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对抗油田安保单位,多次在甘宁交界处实施抢劫、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环县法院认为,以张某国、马某山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人数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且分工明确,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共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塞翁失马祸非福

法官调解化纠纷

近期,敦煌市法院七里镇法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案件,矛盾双方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化解纠纷,案结事了。

王某系某公司的司机,2018年10月31日,王某驾驶公司的皮卡车前往肃北工厂送货,途中,才某的一匹马突然穿过公路,王某来不及停车,造成了马匹重伤致死,皮卡车损坏严重的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王某是某公司雇佣的司机,本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了某公司为本案被告,双方数次协商不成,才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中,才某对自己的马匹管理不善,导致马匹随意跑到了公路上,进而引发了此次事故。王某驾车撞死马匹存在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是在工作途中发生的事故,作为雇主,某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最终达成了王某赔偿4000元,某公司赔偿16000元,车辆修理费由某公司承担的调解协议。

承包合同起纠纷

妥善调解保春耕

3月26日,景泰县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妥善调解2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表示将继续合作,法院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申请。

2019年11月,原告景泰县一条山镇人民政府和一条山镇西铜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西铜社区崔某某、韦某某两户农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被告崔某某、韦某某所承包的土地系景泰县人民政府从白银有色西北铜加工有限公司收回的国有农用地,景泰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后交由原告一条山镇人民政府管理。由于案涉土地牵扯到农场职工及家属交地方政府后的户籍身份、口粮田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而农户又面临着春耕春播的紧要关头,处理不当,轻则影响农户春耕生产,重则影响脱贫攻坚任务的如期完成。

景泰县法院民事审判团队迅速行动,多次到镇政府、社区、农户家中了解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梳理工作思路,从纠纷的根源找出“症结”所在,对双方当事人讲法说理,因势利导化解矛盾。最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共识,被告向西铜社区补交了承包费,原告表示会继续与被告合作下去,法院依法准许撤回起诉的申请。

巡回审判进家中

法官炕边解纠纷

“法官,我前天干农活时绊倒,小腿骨折,现在卧床休息,没有办法到法庭参加诉讼。”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开庭前,被告李某向高台县法院南华法庭反映,法庭核实情况后,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将巡回法庭设置在李某家中。

3月30日下午,南华法庭工作人员带着国徽来到南华镇南岔村李某家中,将国徽挂在屋内,简单布置好桌椅及身份牌。下午3点钟,随着法槌敲下,庭审正式开始。

关某与同村李某的纠纷始于2018年8月,双方因灌溉田地发生争执,导致关某手部受伤。后关某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庭审中,法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法庭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辩论意见。庭审后,合议庭从法理、情理出发,分头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情绪逐渐稳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下了调解协议。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近日,肃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

王某是肃州区某乡镇村民,2002年11月因抢劫罪被抓获刑7年,出狱后王某以开货车为生,2019年10月8日凌晨,醉酒的王某在步行至西峰乡村民赵某某家门口时,用脚踹、手砸赵某某家大门,赵某某闭门报警,王某砸烂玻璃从窗户进入赵某某家中,警察及时赶到后将王某抓获。

经肃州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违背住宅人意愿,砸烂窗户玻璃,翻窗入户,形成对他人住宅权和人身权侵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案件信息

企业复工陷困局

百万案款解燃急

2019年3月,瓜州县柳园法庭审结了一起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柳园镇某石材公司货款139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于2020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被告公司电话无法接通,加之受疫情影响也无法进行线下查控,承办法官利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仅在其对公账户查到十万余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虽对该笔款项提起了冻结,但对于100多万元的案款还差之甚远,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3月初,承办法官在办理另一起案件时,偶然得知被告公司财务人员的电话,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官向其告知了不履行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类似案件分析,适时进行释法说理。在法官的耐心劝说和疏导下,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表示待新疆地域的企业复工后,会尽快履行义务,同时请求法官不要将公司拉入“黑名单”,企业信用出现问题将会使他们陷入融资难的困境。3月15日,被执行人新疆某建筑工程公司如期将所有执行款汇到法院账户,至此,本案139万元案件款全部到位,承办法官也依法解除了对其公司账户的冻结。

锲而不舍寻缺口

执行威慑巧攻心

近日,金川区法院通过宣讲法律政策,成功执行一起“老赖”案件。

案件中,当事人杨某、蔺某夫妇以购车为由向工商银行金昌分行申办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借款159000元并由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公司提供担保。之后,杨某夫妇以生意不景气没钱等种种理由久拖不予还款,直至银行提起诉讼,共欠款本金64616.67元,利息及违约金11761.81元。

在案件执行中,法院工作人员发现此案与其它类似案件存在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欠款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杨某的心理是只要能从银行贷出款来就行,根本不想还款,能拖则拖,能不还就不还,如果银行诉至法院,最多也就拘留十五天,进去了有吃有喝还不受罪,反正法律也拿他没办法的“老赖”思想。对此,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向其耐心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讲解国家政策,讲解因此影响个人征信的危害性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带来的不利后果等,劝其及时还款,不要以身试法,对其从法律、政策、道德等多方面进行宣讲教育,最终促其自觉还款,保护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法院巧用“微信”

快速执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日前,成县法院通过微信送达、电话督促方式快速执结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2018年12月,唐某驾驶机动车在成县发生交通事故,成县某修理公司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因修理费问题成县某修理公司于2019年7月将唐某诉至成县法院,经调解由唐某支付成县某修理公司修理费80000元。

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唐某未能履行义务,成县某修理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当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让远在重庆市的唐某来成县领取材料显然不实际。为此办案人第一时间与唐某电话取得联系,并通过微信向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紧接着办案人通过电话、微信向唐某阐明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义务,唐某表示未按期付款是因为保险理赔出了点问题,已支付了成县某修理公司40000元,剩余的40000元一定按期履行。案件执行完毕后,成县某修理公司对执行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快速执行案件表示了感谢,唐某对执行人员善意文明执行也表示赞赏。

竭尽全力促执行

帮农民工追回“血汗钱”

近日,宁县法院在疫情期间坚持疫情防控与执行攻坚并重,驱行400多公里,成功执结了6件涉农民工工资案件。

2014年至2016年,马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6名农民工为甘肃某公司在承建宁县菜园坪工程中提供劳务。工程竣工后,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部分该公司以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为由长期拖欠。6名农民工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宁县法院,办案法官依法判处该公司限期支付马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6人劳务费。

判决生效后,甘肃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6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办案法官多次与甘肃某公司沟通,被执行人均以企业现在经营困难暂无能力履行案件款为由,拒不履行。为尽快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3月下旬,宁县法院专案执行成员驱车400多公里来到被执行人企业所在地,与该企业再次进行沟通,但该企业依旧辩称无履行能力,执行干警急中生智,在返程前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做了最后一次全面查询,功夫不负有心人,就在这次查询时,该被执行人的账户正好刚到账一笔工程款,执行人员立即赶往银行将211.9566万元案件款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并成功向6名农民工兑付了劳务费。

汇编:省法院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全省法院一周案件新闻速览】充当“保护伞”滥用职权 兰州一镇长获刑三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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