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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烧荒和祭祀法律宣传案例

2020-04-05 13: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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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农业春耕播种期,少数农户却习惯于用燃烧秸秆、荒草的方式来开启春耕的序幕,这不但会造成环境污染,而且极易引发火灾,近一段时间我区已发生数起火灾事件。春季天干物燥,正是火灾的高发季,眼下又恰逢清明祭祀期,为积极开展春季防火宣传,有效预防烧荒和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全区森林、草原、耕地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院整理了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旨在提高辖区居民的防火意识和法律意识。

案例一

原、被告均系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农民,被告在自家耕地烧荒引发火灾,因地处荒山,周围林木较多,火势难以控制,后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才将火势控制住,没有波及周围更多的农户。此起火灾造成原告家多种果树被不同程度烧毁。火灾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虽经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矛盾异常尖锐。案件起诉至我院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后经实地走访,并依据评估公司的现场评估报告,我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烧荒引发火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余元。

案例二

二原告和被告均系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村民,2019年1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在南风5-6级的情况下仍然上山祭祀烧纸,祭祀活动结束后,被告对祭祀燃烧后的纸堆未进行妥善处理,仅仅目测表面纸张已经燃尽,未确定里面是否有火的情况下,便离开现场。被告走后不久,其未妥善处理的纸堆便着了起来,发生火灾,后经路过村民及时报警,消防部门迅速赶到才将大火扑灭。由于这场火势较大,原告家位于着火点附近的500余棵南果梨树被不同程度烧损。火灾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局对被告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我院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万余元。

案例三

被告人系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农民。某日,被告人到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旧堡村一果园内清理杂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用打火机将清理的枯枝点燃,在看到火已经烧完后,被告人便自行离去回到家中。当晚,他看到山上火光冲天,大火已蔓延至西鞍山主峰,火势之大无法控制,后经消防部门介入才将火扑灭。这场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这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6.5634公顷。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不是故意放火,而是点火处理杂物,他离开时火看似已被扑灭,但实际上还是有出火点,最后导致火势蔓延无法控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烧荒造成火灾,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使用明火区域焚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失火罪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主要特征:

1、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以上三起案例均是我区个别村民由于烧荒或者祭祀引发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对原告进行了经济赔偿,更有甚者是接受了刑事处罚。明明可以在生活中避免的灾难,但是有些人总是怀着侥幸的心理或者对火灾隐患认识不强,最后导致了火灾的发生。这不仅是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同时也损害了他人和国家的利益,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烧荒误区

烧荒对增加土壤肥力无效,据研究表明:烧荒不但灭不了杂草,而且易形成恶性循环。收荒后的土壤降低了保持水分的能力,会变成干旱型土壤,而且高强度的火烧会使土壤中的营养成分几乎全部破坏,长期以往,就降低了土壤的通透性。

烧荒危害

烧荒危害大,烧荒会造成的空气污染及一系列危害,焚烧秸秆儿时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硫化物、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物质)不仅对空气质量造成不良影响,还将危害人体的健康安全。烧荒火灾隐患大,春耕时期,气候干燥,大风天气集中,降水稀少,倘若烧荒时用火不慎,很容易引发森林火灾及连环火灾。

倡导文明祭祀

防火是一项事关生态环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请广大村民们清醒认识到烧荒的危害,科学耕种,本着对自己、他人和社会负责的态度,一定要慎重对待自己手中的火源,不要轻易点起烧荒或祭祀的大火,一旦形成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原标题:《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烧荒和祭祀法律宣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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