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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法院:连线看守所 “云庭审”审结涉疫情犯罪案件

2020-04-12 11: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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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上午,随着主审法官敲响法槌,夏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布开庭,一场特别的刑事庭审开始了。庭审现场,法官、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书记员戴着口罩端坐其位,被告人席位却是空着的,通过庭审屏幕,看到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交某。这是夏河县法院首次运用云间庭审系统与看守所联调,开展刑事案件“云间庭审”。

夏河县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交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服从防控人员、执勤人员多次劝阻,执意前往拉卜楞寺院“转经、磕头”,民警在将其带离过程中,交某强力反抗,撕扯民警头发,踢打民警,咬伤民警手指。在办案区审讯时,多次朝审讯人员吐口水。夏河县检察院以交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夏河县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目前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了有效降低因提审被告人而引发的聚集传播风险,夏河县法院积极与看守所沟通联系,安装调试在线庭审设备,形成联防联控合力,并在征得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同意后,在主审法官刘壹斌的主持下,首次实现了刑事案件“云间庭审”。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通过视频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规范,视频画面和音质清晰流畅。

经庭审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交某在防疫期间,不听劝阻,我行我素,暴力袭警,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庭对交某做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宣判后被告表示服判。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夏河县法院积极落实上级联防联控的要求,深度应用智能审判系统,将传统案件审理方式转化为线上审理,全程留痕记录,更高效、高质地发挥出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来源:夏河县法院

原标题:《夏河县法院:连线看守所 “云庭审”审结涉疫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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