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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以案说法:不爱了,可别偷回“彩礼钱”
今天的以案说法
小编想讲一件关于“彩礼钱”的案例:
解除婚姻后
女方拒还彩礼钱
他竟然这样做……
案情简介被告人庞某某与凌某某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分手了。眼见不能登记结婚,庞某某为了收回自己的“彩礼钱”,于2017年4月某日晚,私自进入二人曾住的合租房,用脚踹开房门进入卧室,盗走凌某某两枚金戒指、一张银行卡,一本存折等物品。之后,庞某某用盗来的银行卡在ATM取款机取走二万元。案发后,庞某某退还全部赃款赃物。
裁判结果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是因为恋爱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在案发后全部退还赃款赃物,根据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决定对庞某某从轻处罚。最终,庞某某被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就本案而言,虽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庞某某与受害人凌某某曾是恋人关系,凌某某可能以与庞某某结婚为由收取了庞某某家的 “彩礼钱”。双方未能结为连理,而凌某某又不退还“彩礼钱”的事实存在。庞某某理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追讨,但采用了极端的方法拿回这些财物,触犯了刑律,受到了刑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自己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占有期间,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 宁法 2020 第37期 ——
文 | 黄 居 英
编 | 何 梦 婷
司法 | 宣传| 亮点
举措 | 案例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宁明|以案说法:不爱了,可别偷回“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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