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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法院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通报及数据分析

2020-04-16 17: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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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入刑以来,至今已经过去八年多的时间。“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据不完全统计,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仍任重道远。

生命无价 酒后禁驾

案例一

被告人张某强,2017年11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谷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

2019年8月16日晚10时,被告人张某强醉酒后驾驶一辆蓝色雪佛兰小型汽车行驶至太谷县东海南路北顺城街路段,被太谷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44mg/100ml。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6日14时59分许,被告人张某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酒驾车行驶至太谷县东海南路路段,再次被太谷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强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且在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斌,2012年4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车被太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019年1月16日14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斌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太谷县康宁东街路段时,被太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1.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斌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斌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案例三

被告人孙某明,1993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7年8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明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大街25号门前路段时,与沿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白某某骑行的自行车、行人王某某(70周岁)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孙某明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孙某明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21.74mg/100ml。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入住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左锁骨骨折等。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孙某明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明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 mg/100ml,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害人系65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明选择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造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孙某明应依法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孙某明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9574元。

午后和夜晚为多发时段

危险驾驶行为多发生在午后和夜晚,这个时间点的饭局和酒局较多,一些驾驶人员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缺失,存在“喝酒开车不出事就没事”以及“喝酒不犯法”的错误认知,还有多数人认为,“喝酒开车犯法,但喝酒骑摩托车不犯法”,种种原因导致了醉酒驾驶屡禁不止的结果。

大数据告诉你真相

(图为太谷县2011—2019年车辆保有量、汽车驾驶证持有人数以及我院2011年至今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

很多时候,有人会将“马路杀手”与“女司机”画上等号,但今天大数据告诉你,“女司机”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的占比只有这么一点→“ · ”。2011年至今,我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男性被告人占比高达99.7%,而女性被告人仅有1人,占比0.3%。

从年龄结构上来看,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以中青年为主,年龄层次集中在25至50岁之间。

从文化程度来看,被告人高中以下学历的居多,约占涉案总人数的87.2%,且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没有固定职业,缺乏自我约束,缺乏规则意识。

以上数据虽然受机动车数量、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层次、性别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但是随着公安机关对酒驾查处力度的不断增大,国家机关关于危险驾驶罪普法教育的跟进,人们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认知逐步有所提高。但是,从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数据在逐年增加,导致这样结果的根本原因是:人们法律规则和安全意识淡薄,醉驾入刑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交通法规和刑法知之甚少或存在较大的误区,对法律规则没有敬畏之心;有好多人受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娴熟,对本县城乡道路熟悉,喝一点酒仍然可以“平安驾驶”;还有的人认为夜间车辆行人通行少,交警部门设卡检查只是抽查,只要夜间避开交警查巡或者查到后说好话、态度好,就可以避免处罚;等等。种种原因导致危险驾驶屡禁不止,仍然不断有人以身试法。

法官提醒

对此,法官郑重提醒您,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非营运车辆,如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即属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处,除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外,还构成危险驾驶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对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负责,更是对生命应有的敬畏和尊重!

图片:来源网络

供稿:杨琛 马林 李娟

原标题:《太谷法院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通报及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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