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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保卫战”,这几个案子获奖了!

2020-04-20 21: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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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需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因此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

尊法、学法、知法、用法

云南省妇联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2019年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征集评选活动。

此次征集评选活动,通过全省妇联、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推荐,从各地推选的97个具有典型性、可借鉴性的案例中,评选出本届“十大优秀案例”。

其中

云南省检察机关

四个案例获评

“2019年云南省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话不多说

一起来看看

都有哪些案例入选吧!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妻子无端被负债 检察抗诉还公正——朱某莲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民事抗诉案

案例

案例类型:妇女权益保护类

办案时间: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办案单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报送单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袁某甲与朱某莲于1997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日双方签订《家庭经济独立协议书》,约定“双方经济独立,互不干涉,各自收入与支配自主;对子女与家庭的大项开支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今后债权债务各自承担”。2006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6月18日双方离婚。2006年10月30日,袁某甲因资金周转向毛某乙借款420000元,双方签订《保本付酬借款协议》,毛某乙将借款提供给袁某甲。借款协议无朱某莲签字,该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到期后,袁某甲未按时偿还借款。2014年11月,毛某乙提起诉讼,要求袁某甲、朱某莲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573000元。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笔借款未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被告袁某甲的个人债务,判决被告袁某甲偿还原告毛某乙借款本息,驳回原告对朱某莲的诉讼请求。毛某乙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袁某甲与朱某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约定为各自承担,但朱某莲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毛某乙知道该约定,亦不能证明毛某乙与袁某甲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袁某甲的个人债务,因此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朱某莲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遂改判:袁某甲、朱某莲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朱某莲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理由是:该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偿还的判断标准。第一,本案债务发生前,袁某甲与朱某莲2005年3月1日就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因此,2005年3月1日后袁某甲以个人名义的举债,不能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本案中袁某甲的借款,有证据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三,2014年袁某甲在离婚后先后三次向毛某乙签订还款承诺保证书,均以个人名义签订,而毛某乙也予以接纳。第四,毛某乙提起本案诉讼时开始仅起诉袁某甲,8个月后才申请追加朱某莲为共同被告。

2018年12月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2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9年4月1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3民再12号判决,认为原二审有误,应予纠正,遂撤销本案原二审判决,维持麒麟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

二、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为复杂,其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历经多次修订完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的标准过于原则化,适用过程中也产生不少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经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该“答复”在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后,补充规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这一答复应当成为本案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了重要修订。对于本解释颁布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7日下发的《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新解释颁布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如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该案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颁布前人民法院对夫妻一方“被负债”作出错误裁判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接到监督申请后,一是细致查明事实。云南省、曲靖市两级检察机关上下协力,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研判,调查核实了大量证据,查明了袁某甲有赌博行为、朱某莲与袁某甲长期分居、朱某莲未与袁某甲共同借债等情况。上述证据与原审中的客观事实相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中袁某甲的个人举债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承办人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细致梳理,对婚姻法颁布后人民法院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政策进行了充分研究,形成了符合法理、切合实际的承办意见。此后又在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案件片区讨论会上研讨本案,承办意见获得绝大多数参会同行赞同,形成民事检察部门一致共识。三是加强沟通协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与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审监部门加强沟通,在作出再审裁定、案件处理方式等方面争取人民法院支持,促成案件改判,使本案最终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该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民事监督领域的重要作用,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恢复了个案司法的公平公正,有很强的倡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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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朋友圈中发线索 检察监督惩恶父——唐某奎故意伤害案

案例

案件类型:儿童权益保护类

办案时间: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

办案单位: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报送单位: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偶然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有人发出一张继父对孩子进行殴打的照片。该名检察官立即与案发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查,照片中的继父系犯罪嫌疑人唐某奎,殴打的孩子系其继子。该名检察官于2019年2月8日就该案向会泽县公安局提出立案监督,会泽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1日对该案决定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9年2月6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奎为教育继子寸某强(男,又名唐某福,2012年2月3日生),用双折的铁线殴打寸某强的背部、屁股等多处部位,致使寸某强身体多处损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寸某强损伤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唐某奎于2019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6日起诉到会泽县人民法院。唐某奎被逮捕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认罪悔罪、取得了继子生父、外公外婆等人谅解,并配合变更了继子的抚养权,加之唐某奎系残疾人,有四级残疾证,眼睛高度近视。2019年5月29日,会泽县人民法院认定唐某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目前微信成为普遍适用的一种交流工具。承办人作为一名检察官,随时随地把法律监督职责放在心上。在工作之余,偶然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一张图片,凭着检察官的专业知识和心系未成年儿童的大爱情怀,敏锐地察觉到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积极作为,立即联系事发地派出所,亲自到场核实。核实情况之后立即向公安局提出立案监督,运用法律武器帮助受殴打的儿童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儿童成长的保护和关爱。在办案之外,承办检察官还到孩子家中走访了受害人的亲属,了解了孩子的家庭情况,对家人存在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对不和谐的家庭关系进行了劝解,力争孩子后期成长的生活环境能够更加安全,体现了法律的温情。这些做法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积极作用,成为保障儿童权益的又一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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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女检察官协会

孟连县人民检察院

保障学生营养餐安全 检察建议起作用——孟连县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景信乡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职责案

案例

案例类型:农村义务阶段学生权益保障

办案时间: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

办案单位:普洱市孟连县人民检察院

报送单位:普洱市女检察官协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日,孟连县景信乡朗勒小学发生一起20名学生不同程度呕吐、腹痛、腹泻、72名学生疑似发病者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孟连县教育局接到景信乡朗勒小学出现20名学生呕吐、腹痛、腹泻的报告,按照应急处置机制相关部门及时将患病学生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并对此次食物源疾病事件展开调查。经查,此次食物源疾病系孟连县天生祥超市供应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餐鸡蛋糕中携带的蜡样芽胞杆菌所致。孟连县天生祥超市在供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工作中存在着未按食品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加工、运输、储存等问题。

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事件通报后,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摸排情况。发现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与学校、供餐企业并未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在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监管工作方面存在短板;相关单位对营养餐的食品安全重视不够;负有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存在着怠于监管职责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办〔2011〕54号)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五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等规定,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教育局、景信乡人民政府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8年10月9日向孟连县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景信乡人民政府发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检察建议,并和这些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多次参与事件整改相关会议,引导及督促相关部门从控制病情、责任追究、患病康复、家属安抚、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整改。及时掌握事件处置过程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了孟连县景信乡朗勒小学学生食物源疾病事件妥善处置。

二、典型意义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同时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注青少年儿童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儿童的发展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是一项立足儿童发展的有效举措,其贯彻执行离不开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孟连县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发展较为滞后,居民多为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的推出,无疑是保障农村学生完成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

该案损害了学生身体健康的同时,反应出孟连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餐供应存在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威胁着广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公共利益。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立足职能、密切结合当地实际,从保护农村学生、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亮出了“督促食品安全、关爱农村学生”的重要名片,针对特定领域提出了操作性、可行性、针对性较强的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促使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学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检察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纷纷对督促的内容做出相应整改与落实,对检察建议做了实质性的回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有效促进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营养餐保障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儿童的成长及教育环境,为农村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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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吴某某强奸案、撤销监护权一案

案例

案例类型:被性侵未成年人综合保护

办案时间: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

办案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选送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因怀恨其妻子汤某某有外遇,于2016年9月份开始强行与其女儿吴某在租住的出租房内以及其他不同的地方发生性关系,导致其女儿吴某怀孕,后至2017年8月11日,被害人吴某怀孕的事实无法隐瞒,被其家属发现,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吴某所怀胎儿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所引产胎儿生物学父母的亲权指数为7.08×10。后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件发生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了解被害人及其家人近况,得知被害人的母亲汤某某携被害人吴某及哥哥已离开家,现租住于昆明市某大学内,三个人一起在一家餐厅打工,被害人吴某现已辍学,且情绪低落,不愿与人沟通交流,其母亲汤某某同意对其女儿进行心理方面的救助。同时,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为被害人吴某及其家庭申请了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分别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离婚诉讼及撤销监护权诉讼。被害人吴某及其母亲汤某某提出的诉求均得到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考虑到被害人吴某今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还为被害人吴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并且创新工作方式、为吴某联系了一家技能学校,把司法救助金设立为吴某的教育基金。吴某现在已经完成在技能学校的学业,有了一技之长,能够顺利适应社会新生活。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吴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我国严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决心。

本案中,被害人年纪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遭受其父亲侵害后,没有及时告知家人,导致此后多次被侵害并怀孕。本该在父母的疼爱下成长,却遭受了如此痛苦的经历,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均造成了巨大伤害,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本案中显得尤为重要。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后,不仅主动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庭近况,还为其家庭申请了法律援助以及为被害人申请了司法救助金,不仅解决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困境,也让被害人及其家庭体会到了来自社会的关怀和温暖,这对被害人重拾信心,尽快适应社会新生活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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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评选出的“十大优秀案例”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广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

撤销监护权

夫妻间扶养

故意伤害

侵害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重婚

婚约财产

故意伤害

学生营养安全

劳动报酬纠纷

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

案件的妥善处理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鲜明态度,展示了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和取得的成效,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典型示范。

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作者 | 杨云海

原标题:《妇女儿童“保卫战”,这几个案子获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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