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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30篇被点击浏览67万余次!浮梁县法院一审判决陈光平构成诽谤罪

2020-04-21 20: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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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浮梁县人民法院获悉,4月16日,该院对刑事自诉人邵长斌、吴文军、倪军控诉被告人陈光平涉嫌犯诽谤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月21日,浮梁县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陈光平送达了刑事判决书。

自诉人邵长斌、吴文军、倪军控诉认为,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陈光平在网络上连续多次发布贴文,恶意捏造自诉人相互勾结构陷石某香等人,是“黑警”“抢劫犯”“浮在水面上的罪犯”“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等,相关贴文传播甚广、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自诉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已构成诽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光平使用昵称为“亦忱”的新浪微博、Zine和昵称为“亦忱看世界”的微信公众号,在网上发帖30篇,捏造邵长斌、吴文军、倪军“警黑勾结,罗织罪名构陷无辜,炮制一起典型刑事假案,使石某香等人陷于牢狱之灾”,并污蔑邵长斌、吴文军为“黑警”,三自诉人为“罪犯”“抢劫犯”“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相关贴文被点击、浏览累计67万余次。2020年1月19日,石某香等四人因挪用资金,并自愿认罪认罚,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3刑初295号生效刑事判决确定有罪。

浮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平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公开散布自诉人“警黑勾结、违法违规炮制刑事假案、构陷无辜,致石某香等人陷于牢狱之灾”的不实信息,在微博、微信、Zine自媒体上持续3个多月发布30篇贴文,多次蔑称自诉人为“黑警”“抢劫犯”“浮在水面上的罪犯”“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等,故意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他人,已超越舆论监督范围,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而本案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超过67万次,且被告人陈光平拒不认罪,毫无悔改之意,相关贴文至今仍未删除。综上,判决被告人陈光平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陈光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据悉,自诉人邵长斌、吴文军、倪军曾先后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因邵长斌、吴文军系乐平市公职人员,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2019年11月8日、12月12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由浮梁县人民法院管辖。

开庭前,应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了本案证据材料。庭审中,浮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视频集体旁听了庭审。自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文章作者:熊希伦

原标题:《发文30篇被点击浏览67万余次!浮梁县法院一审判决陈光平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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