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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典型案例来了!欠钱不还 “老赖”子女从私立学校转至公立学校

2020-04-22 18: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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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今日召开的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暨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8个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1: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蒋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审理了一起二审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01民终3974号,判决蒋某某等人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743万元及利息。在判决书生效后,蒋某某等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2016年10月,债权人何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邛崃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中,2016年11月,邛崃市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蒋某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系失信行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邛崃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4月13日作出(2016)川0183执1650号和(2017)川0183执异6号裁定,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并进行拍卖,但仍未实现案涉743万元款项的全部执行。

2018年7月,邛崃市人民法院向蒋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其中明确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2018年8月,邛崃市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向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及案涉私立学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在新学期开学前将其子女转至公立学校就读。

典型意义

本案兼顾了“坚守法律底线”和“保护合法权益”的价值理念。一方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另一方面联合教育部门将其子女转至公立学校就读,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障了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对全国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2:宏建木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2日,平武县民营公司——宏建木业有限公司向平武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截止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总资产5976万元,总负债10956万元,且最棘手的问题是涉及已到期的欠众多林农木材款约1362万。考虑到该公司申请破产在全县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稳定隐患极大,法院通过对该案进行“司法诊断”,提出了浮动抵押方案,同时向绵阳中院、县委、县政府等报告,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债权人、众多林农、职工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讨论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并对浮动抵押方案进行印证。

经有关债权人自愿选择,79户林农与平武县宏建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抵押担保债权额度为1340万元,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2015年10月14日,79位林农向平武县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按照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平武县宏建木业有限公司依《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所列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罗某、张某某等79户林农对变价所得款项在13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因宏建木业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该款,2015年11月24日起,79户林农陆续向平武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依据双方达成并经法院确认的《动产抵押合同》采取拍卖、变卖公司原材料、产品、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该案受理后,经调查,宏建木业公司已深陷债务困境而无履行能力,现有资产也已被数家法院查封,若机械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极难实现79户林农的全部权益,也将直接导致公司停产,大量工人失业。

针对这一实际,法院迅速成立执行专案组,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公司的继续生产和正常经营,考虑到传统模式的查封束缚了被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也限制了被执行人利用该财产创造价值的能力,甚至也延缓了债权权利的实现,有时评估拍卖查封财产也并不是执行的最佳方案,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查封方式,即“活查封”。一是对生产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将来的产品采取“活查封”的方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二是与林农代表一起监督、组织生产及销售生产成品,充分保证了申请人林农的利益;三是优先支出公司的水电、税款、甲醛等运营基本费用,共支出生产成本477余万元。截止2016年3月8日,共执行到位现金725余万元,实物抵债近615万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平武县宏建木业公司已全部清偿完79户林农款共1340万。在兑现了79户林农的权益的同时保障了公司的生产运营,避免了该公司立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成功挽救了该公司。

典型意义

平武法院牢牢把握司法的价值取向,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指导政府、企业、债权人运用法律智慧规避风险,全力维护当地经济发展。针对本案实际情况,该院认真研究,从解决问题出发,打破思维定式,未简单对公司一破了之。通过引导,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情况下,灵活运用浮动抵押的方式审理这起案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给予了公司喘息机会,帮助公司渡过难关,有效避免了公司破产。同时在执行环节平衡双方利益,采取“活查封”的执行方式,通过保护继续生产创造出新的财富来化解债务,兑付林农欠款,而不是简单的变卖初级原材料,既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临时困难企业留有生还余地,促进了公司的持续发展,也对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有充分保障,得到了当地县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实现了各方共赢。该例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也是自《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在我省司法实践中首例真正实施,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真正统一。

案例3:宜宾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宜宾市博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赖武明、朱亚玲、王鸿、徐茜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3日,宜宾市博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实公司”)向宜宾兴宜宾村镇银行借款300万元,宜宾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赖武明等人向农担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因博实公司未按期偿还全部贷款,农担公司为其代偿了贷款本金111.8万余元。2018年5月28日,农担公司起诉法院后与博实公司、赖武明、朱亚玲、王鸿、徐茜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博实公司向农担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111.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赖武明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案件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到赖武明有住宅房屋一套,执行法院对该房屋依法采取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措施。2020年1月5日,网上变卖成交后,执行法院面临房屋腾退、交付。此时正值疫情期间,执行法院了解到,自2015年起,赖武明将该房屋用作其经营的宜宾市布谷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该公司主要经营农副产品销售、电子商务等业务。

疫情发生后,上级法院发文要求疫情期间禁止外出集中执行强制腾退,赖武明也申请给予其腾退房屋的合理宽限期。执行法院根据前期实地调查和讨论研判,向该房屋买受人释法明理并经买受人同意,决定腾退房屋的期限宽限至2020年4月1日。疫情形势向好后, 4月9日,执行法院在做好各项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再次通知赖武明及该房屋买受人到该房屋现场办理房屋腾退、交付手续。因赖武明经营的宜宾市布谷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场地受疫情影响尚未完全落实办妥,该房屋内的办公用品等大量物品目前无法难以找到地方放置,经释法明理、就地调解,买受人和赖武明达成一致意见,赖武明自2020年4月9日起向买受人反租该房屋一个月,赖武明当场支付该房屋买受人租金1800元,赖武明书面承诺在一个月内自动腾退后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执行法院通过合法的变通方式顺利完成了该房屋的交付,并迅速通过阳光执行+移动执行+一案一账号系统“云”发放了该房屋变卖款。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翠屏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手抓、两不误。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创新云闪付案款发放新模式,不断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一方面,在疫情特殊时期,充分释法明理后给予被执行人自行腾退房屋的合理宽限期,并采取合法的变通方式顺利完成房屋腾退和交付,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避免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同时也为被执行人经营的农副产品企业平稳过渡及时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便利,实现双赢效果。另一方面,开启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防疫执行工作模式,采取线上查控、线上询价、线上拍卖、线上付款等“不见面无接触”模式开展执行案件办理、案款支付,确保疫情防控不松懈,执行工作不停歇。

案例4:达州市海峰商贸公司申请执行股权转让合同案

案情简介

达州市海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忠奎、瞿科勇、刘一端、王成林、张洪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作出 (2017)川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忠奎、瞿科勇、刘一端、王成林、张洪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达州市海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910万元。判决生效后,宋忠奎、瞿科勇、刘一端、王成林、张洪波未主动履行义务,达州市海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仅发现少量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遂对被执行人婚姻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波、刘一端、王成林分别在判决生效后与配偶办理协议离婚,将位于达州、成都的大量房产,奥迪、宝马、特斯拉等豪车分割给配偶一方,债务由上述被执行人承担,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生效判决并未判决上述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已通过离婚分配给前配偶一方,执行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以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被执行人与配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向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为防止被转移财产再次转移,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上述被转移财产。同时,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随后收集相关证据并准备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迫于失信惩戒和刑事威慑压力,被执行人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

执行结果: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双方以前曾友好合作,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同意被执行人只支付650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十天内支付400万元,下余250万元在签订协议一年内支付。被执行人按照约定支付了400万元,执行法院按照双方约定解除了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诉前或诉中,乃至判决生效后通过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日益增多,该类案件执行难点在于生效判决未判决被执行人配偶一方承担责任,但可执行财产已通过离婚形式转移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申请人进行依法释明告知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被执行人和配偶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 同时执行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被执行人迫于威慑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离婚不但逃避不了债务,还将面临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案例5: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5年6月,民营企业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昌公司)承建了国有企业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古叙矿区(以下简称观沙煤业)观文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二期)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引发纠纷。2018年7月10日,经泸州市仲裁委员会(2018)泸仲字第35号裁决书,裁决观沙煤业应支付盛昌公司工程款62823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2018年9月,因观沙煤业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盛昌公司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迅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启动网络查控工作。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执行法院先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共计465万存款。在调查中,执行法官发现观沙煤业系2009年成立的国有企业,前期整改欠债较大,仅欠建设工程款就有1亿,如果强制执行,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企业资金链断裂,债务问题全面爆发,企业随时有破产倒闭的风险。执行法官同时也发现,该企业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生产状况趋于稳定,偿债能力逐步提高。

一方面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另一方面对有发展潜力的被执行人也不能“一棍子”打死。根据以上情况,执行法官在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生产经营开支实际状况证明资料的基础上,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提请合议庭研究决定,先行解冻10万,用于被执行人的应急开支。同时,执行法官积极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多次协商,最终于2018年11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执行法院扣划360万作为首期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解除对已冻结账户的查封,剩余的待执行款项由被执行人在两年内按季度支付。至此,本案顺利、稳妥、有效的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泸州地区实现申请执行人企业权益保护与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发展的利益平衡的典型代表。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迅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发现被执行人企业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目前因资金困难暂时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后,通过组织双方协商,在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使被执行人企业(国有企业)能够回血经营,避免因单纯的就案办案而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对辖区法院执行办案具备一定指导意义。

案例6:许某元申请执行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许某智系许某元的父亲,据(2016)川1423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许某智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许某元至十八周岁的抚育费80000元。协议生效后,许某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许某元于2018年5月7日向洪雅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某智多次找借口逃避支付抚育费,并经常通过关闭通讯工具、去外地等方式故意玩“消失”。

受理案件后,洪雅法院立即进行总对总查控,并通过网格员协助机制向当地网格员下发了调查任务。系统反馈,许某智名下仅有车牌为川AT655A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网格员经过多次走访调查,掌握到许培育的经济状况良好,并反馈其名下还有期房一套。法院依法对其名下房产、车辆进行查封,但被执行人许某智拒不配合,车辆未实际扣押,房产仅有网签合同,属于期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暂无法处置。

执行干警多次与许某智联系,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许某智均以承诺履行期限等方式欺骗执行人员,推诿、拖延执行时间来逃避执行。8月24日,许某智再次向执行人员承诺当天履行并主动要求申请执行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法院协商,但当日许某智故意将手机设置为停机状态,致使协商未果,且此后一直无法联系。执行干警与网格员一起多次到许某智户籍所在地及常住地走访调查,仍未找到被执行人许某智。

针对此类执行困局,洪雅县法院创新探索了“执行天眼”系统,通过分析大数据,快速、精确查找被执行人具体位置。9月4日5:18,执行干警通过“执行天眼”对许某智精准定位,经分析其活动轨迹,成功锁定其位置在夹江县某街道,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夹江县。18:10,执行干警通过对该街道旅馆逐一排查,在其中一家旅馆找到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入住的许某智。从定位到找到被执行人,用时不到1个小时。

随后,执行干警依法将许某智拘传到洪雅县法院进行约谈,但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迫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在拘留期满后,许某智主动到法院缴纳了执行案款80000元及执行费1100元。至此,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洪雅县法院在全省率先探索了网格员协助机制,通过“群众化”路线提升查人找物效率,随后又创新“执行天眼”系统,借力“信息化”精准定位千方百计逃避执行的“老赖”。

该案中,执行干警运用多种执行手段,先通过网格员协助掌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运用“执行天眼”系统实现精准定位,采取司法拘留形成震慑。多措并举,促进案件顺利执结,大幅提升了执行效率,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案例7:陈某申请执行四川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四川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自贡市首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贡冷吃兔”专用标志的企业,主要从事自贡冷吃兔、冷吃牛肉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对该企业品牌的打造和保护工作,对于提升产品知名度、形成品牌聚集效应以及产业链形成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申请人陈某原系四川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4月,经自贡市自流井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四川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陈某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4万余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员工50余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与此同时,公司经营收入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并正申请融资贷款进行扩大再生产。若强制冻结其银行基本账户或者处置设备生产线,势必造成企业停产停业风险。执行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优先选择依法处置非必需的生产资料——面包车后,就剩余款项采取分期履行方式,并对机器生产线的实施“软查封”,确保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支付劳动报酬的涉民生案件,处理是否得当既关乎弱势群体胜诉权益的兑现,又涉及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部分民营企业在创新转型中出现了暂时的经营困难。法院在执行办案中,积极履行好司法为民职能,又本着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重“生道执行”“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用足用活各类执行措施,积极促进本地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8:农行大英县支行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2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遂宁中院)作出(2018)川09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四川省大英蓥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6,21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有权对四川省大英蓥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四川省大英蓥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于2018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遂宁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遂宁中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大英蓥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并要求被执行人拟定还债方案。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申报了财产,该公司财产主要包括公司土地、厂房以及机器设备,并且该部分资产均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同时该公司表示没有现金履行能力,请求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本案。

经过法院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大英蓥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机器、厂房租赁给第三人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并且该公司生产经营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公司现有生产工人上百人,公司年产值预计可达上亿元。介于本案实际情况,执行局对本案执行进行集体研究,认为本案如强制处置财产,将使被执行资产价值严重缩水,同时极大地影响租赁企业的正常生产,打击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和积极性,不符合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本案应全力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协商,实现多方共赢,以达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法官按照执行局制定的执行方案,主动向当事人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多次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协商协调,并有针对性地分析本案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对各方造成的影响和利弊,最终在法院的努力下,2018年9月3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案债务由第三人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承接,由申请执行人和第三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现第三人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内容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本案得以快速、妥善、圆满执行,相关各方均对法院执行工作十分满意。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中,人民法院秉承执行工作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执法理念,积极贯彻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依法平等保护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全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执行中,人民法院不僵化办案,不就案办案,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放水养鱼的措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扶一把、送一程,同时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和解协议时给予中肯、全面的司法建议和意见,最大限度地规避协议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本案在执行中,人民法院更多地把自己定位为司法服务者的角色,既有担当精神,又提高了执行效能,做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原标题:《执行工作典型案例来了!欠钱不还 “老赖”子女从私立学校转至公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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