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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庸·扫黑 | 宁蒗公安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二):“6.02”系列寻衅滋事案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宁蒗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重要指示精神,瞄准“三年为期”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和政治担当,突出宣传发动和线索摸排,狠抓专项整治和问题整改,重攻打伞破网和打财断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截至目前,全县公安机关共破获涉恶团伙案件7件,带破各类刑事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50人,刑拘39人,批准逮捕39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3人,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7起43人,法院一审判决5起32人,二审判决1起3人。
“6.02”系列寻衅滋事案:
2018年6月2日,宁蒗县公安局对加日杨某祥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9月7日以涉嫌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将该案件移送至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18年12 月17日由宁蒗县检察院移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6人。2019年1月28日,宁蒗县法院公开审判了该起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加日杨某祥、加日某布、加日某火、杨某平、杨日某忍、苏某豪等六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加日杨某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加日某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加日某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杨日某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苏某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供稿/宁蒗县公安局)
原标题:《治庸·扫黑 | 宁蒗公安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二):“6.02”系列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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