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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04-23 16: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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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19年6月3日,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尹某投诉举报信息,其购买“阿迪达斯”牌的鞋子、衣服和裤子,经比较发现与正品不一致,执法人员到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店内销售的“阿迪达斯”商品实物进行拍照,并提供给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2019年6月4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奥特莱斯服装店内销售的品名为“阿迪达斯”的商品经鉴定确认是假冒阿迪达斯公司商标,侵犯了阿迪达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品名为“阿迪达斯”的运动鞋、背包、服装是在2019年5月28日和2019年5月29日,由云南君动服饰有限公司分批直接发货到当事人店内,总共发货量156件。会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20000元处罚,并没收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案例二:会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19年2月12日,会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投诉称:会理县经贸综合市场一商铺销售的“五粮液”酒是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地点实施了现场检查,在该门市内查获涉嫌商标侵权“五粮液浓香型白酒”6瓶,“五粮液1618酒”4瓶。

2019年5月6日,该局收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证明该批6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和4瓶五粮液1618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会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6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和4瓶五粮液1618酒,罚款10000元。

案例三: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办

2019年4月2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宁南县白鹤滩镇某商铺销售的“红牛”饮料进行依法检查。从销售货架上发现外包装标注“红牛”饮料408罐,规格:250ML/罐,均涉嫌是假冒“红牛”饮料。执法人员对上述408罐“红牛”饮料进行查封扣押。

经成都红牛维他命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鉴定:该“红牛”饮料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亦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生产产品,商铺负责人罗某涉嫌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宁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其未售出侵权商品红牛饮料408瓶;罚款:3000元。

案例四: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19年7月17日,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活动,在金阳县对坪镇对某服饰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所售商品有:亚瑟士白鞋1双,阿迪达斯白鞋1双,新百伦鞋2双,耐克鞋2双,彪马鞋1双,耐克外套4件,彪马T恤1件,阿迪达斯T恤1件。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合法进货票据、注册商标使用授权委托证明,经初步认定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立即对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地查封扣押。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遂于2019年7月18日报经批准予以立案。通过案审小组合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没收全部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处以人民币4671元的罚款。

案例五: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19年3月26日,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北砂白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凉山州打假业务经办人投诉,喜德县有人销售假冒该公司“保垒”和“砂白金”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规格为2.5kg的砂浆外加剂。

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规格为2.5kg的鑫联利牌砂白金(内包装为砂白金)54袋,经湖北砂白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打击假冒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该公司“砂白金”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格为2.5kg的砂浆外加剂,侵犯了“砂白金”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4月19日,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没收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鑫联利砂白金(内包装是砂白金)规格为2.5kg的砂浆外加剂54袋。

案例六: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18年11月13日,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打击假冒办公室工作人员投诉,喜德县有人销售假冒该公司45%100ml小郎酒。

随即,执法人员在喜德县6家经营户检查共发现有110瓶45%100ml小郎酒,均由凉山某商贸有限公司供货。经公司打击假冒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该公司45%100ml小郎酒,侵犯了“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当即对这110瓶假冒的45%100ml小郎酒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凉山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某于2018年7月从过路车处进了45%100ml小郎酒8件192瓶,每件进价235元/件,每件售价240-288元/件,在此期间获利143元。

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没收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10瓶假冒45%100ml小郎酒。

案例七: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19年7月18日,根据举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昌市风情园路某门市进行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一瓶待售的在外包装盒及酒瓶上标有“贵州茅台”字样的白酒,规格:53%vol、500ml;品种:飞天带杯;样品喷码:20180522/2017-154、AA15802。销售价格为2180元/瓶,执法人员对该瓶白酒进行了扣押。

2019年7月18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辨认表:黔茅辨(鉴)第0016113号,结论为:该瓶白酒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故当事人销售的该瓶白酒侵犯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证号:第3159141号)专用权,当事人不能说明该瓶酒的提供者。本案涉案金额2180元。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八: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19年10月25日,西昌市西郊市场监管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西昌市某副食店购买的5瓶52%VOL五粮液是假冒产品”。西昌市西郊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随即进行调查,副食店经营者朱某某对投诉人购买五粮液的事实给予认可。上述5瓶52%VOL五粮液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认定上述白酒为假冒侵权商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经调查,上述假冒五粮液酒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购货票据,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同时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该副食店销售的52%VOL五粮液售价为850元/瓶,涉案金额4250元。

上述副食店的违法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5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九: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18年4月27日德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投诉举报,德昌县某商贸公司销售的部分五粮液涉嫌假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德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柜内有涉嫌假冒的五粮液1618,执法人员扣押了涉嫌假冒的五粮液1618共1瓶。并于2018年5月9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扣的商标为“五粮液”的1618浓香型白酒1瓶,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非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包括注册商标、厂名、厂址、外包装等),系以假充真的商品。

德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假冒五粮液1618浓香型白酒一瓶;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十: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20年2月14日,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甘洛县某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堂尽头左侧货物堆放处有一批“郎”牌浓酱兼香型白酒,规格100ml,共计33瓶,生产日期:20170623,生产批号:26029016,生产厂家: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上述小郎酒封口标签处二维码印刷不牢,用手指就能擦掉,执法人员怀疑是假酒。

经询问,副食店老板称该批小郎酒,是从县城某副食店购进。2月15日,执法人员到该副食店门店现场检查,发现一批“郎”牌浓酱兼香型白酒,规格100ml,生产日 期:20181110,生产批号:27630010,生产厂家: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共计16瓶。经询问调查,该副食店承认上述副食店的小郎酒是从自家购进。

甘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系了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对该酒进行鉴定,经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实该两批次小郎酒均为假酒。

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县城这家副食店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6元、没收侵权商标小郎酒49瓶的行政处罚。

内容来源:凉山日报全媒体

主编:蒋映春 副主编:苏勇

原标题:《凉山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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