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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法院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2020年第三期)

2020-04-25 15: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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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2020第三期)

01

(2020)云0302刑初98号

杨某花在自营宾馆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

被告人杨某花自2018年3月起,在其经营的曲靖市麒麟区南城门广场某宾馆内容留、介绍张某、刘某、崔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杨某花每次以30元、40元、60元不等进行抽头渔利。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花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犯罪所得10万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审理中能坦白认罪,并主动退缴犯罪所得,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杨某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02

(2020)云0302刑初29号

黄某因经济纠纷故意伤害案

2019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因其妻子刘某与被害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某小学附近,用手将张某推倒在地,致使张某受伤。经鉴定,张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对被害人张某推搡中,致张某倒地后身体受伤,并造成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张某身体造成损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系双方因民事纠纷引起发生的案件,故可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由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费人民币30675.01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03

(2020)云0302刑初32号

邱某元、张某均入室盗窃案

2019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某元、张某均到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胜峰小区西关街21号附近,进入被害人宋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将宋某的一部幻彩版VIVOX23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630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元、张某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参与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罪责相当,同属主犯。

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4

(2020)云0302刑初36号

李某火锅局会友故意伤害案

2019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龙某以及其余朋友在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某火锅店一起吃饭,因李某对龙某的言行不满,后在火锅店门口对龙游实施殴打,致使龙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龙某损伤达轻伤一级。案发后,2019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接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确认。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费共计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一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05

(2020)云0302刑初79号

吴某怀面包车内盗窃手机案

2019年10月26日04时许,被告人吴某怀到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金江3组某处,趁被害人王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面包车车门未锁的情况下,拉开车门将王某放于车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870元的黑色华为nova5pro手机盗走。后侦查人员从吴某怀处依法扣押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06

(2020)云0302刑初81号

杨某岗网吧内盗窃手机案

2019年10月16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岗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南路某网吧内将被害人邱某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i型手机盗走,当天拿到阿诗玛天桥附近以35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9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7

(2020)云0302刑初82号

郭某宏、成某以按摩之名骗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案

2018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宏和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城门广场由成某将路过广场的被害人刘某以按摩为名带到潇湘街道南城门某出租房内,郭某宏尾随至现场附近,到达出租房后刘某将衣物脱掉睡在床上,郭某宏趁刘某头向下靠在枕头之际,进入房间将摆放在床边柜子上的裤子裤包内现金2300元盗走,成某紧随其后离开现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宏、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罪则相当,同属主犯。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成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08

(2020)云0302刑初185号

朱某芹在自营足浴店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

2017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芹在其经营的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路某足浴店内,为吴某、陈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取卖淫所得的30%以获取利益。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芹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退交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芹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09

(2020)云0302刑初200号

浦某花菜市场内盗窃买菜摊主电动车案

2019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浦某花到曲靖市开发区西苑小区白牛农贸市场被害人尹某的菜摊买菜时,乘被害人尹艳芬不备之际,将被害人放于摊位上的一把电动车钥匙盗走,后被告人到该农贸市场北门的电动车停放处按下电动车钥匙遥控找到被害人的灰色台铃牌电动车,将车盗走骑至自家楼下。案发后,侦查人员依法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03.6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浦某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浦某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0

(2020)云0302刑初201号

卢某号在奥迪4S店内盗窃车钥匙案

2019年03月0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卢某号蹿至曲靖开发区学府路曲靖铠煜奥迪4S店维修车间,趁无人之机,从放置在维修车间维修的一辆奥迪A4型车辆的副驾驶座位上偷走了该车的一把遥控车钥匙,经鉴定,被盗的奥迪车遥控钥匙价值3755.22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特别说明

本院所公示案件均为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

为尊重个人隐私,本公示对当事人做隐名处理,裁判文书详情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的,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资料提供|刑庭

编辑|新闻办

原标题:《麒麟法院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2020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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