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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法院一案入选甘肃省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0-04-26 17: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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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2019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城关法院审结的被告人董某、高某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入选2018年甘肃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董某雇佣被告人高某宁、牛某文等人在董某经营的小娟通讯器材经营部销售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翻新手机。2018年6月13日,兰州市公安局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勤街59号、武都路66号查获由被告人董某、高某宁藏匿于此的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翻新手机422部。经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系假冒两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324654元。

2018年4月10日,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小娟通讯器材部及库房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董某涉嫌销售假冒“oppo”牌手机,遂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标有“oppo”品牌的假冒手机,对董某商标侵权行为处以85000元的罚款。2019年1月23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高某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高某宁明知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谋取非法经营利益,销售数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董某、高某宁购入涉案假冒商标的商品后,虽已销售部分假冒商标的商品,但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核实,以未销售金额的数额予以量刑,二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商铺的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高某宁系董某雇佣的员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董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且时间跨度较长,并且在工商行政部门查获后,不积极主动销毁未被查处的假冒商品,反而转移假冒商品,其主观上仍具有企图逃避处罚,继续牟利的恶意,客观上造成了对享有知识产权商品的侵害。根据被告人董某、高某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20万元;判决被告人高某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16万元。本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后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oppo”、“vivo”注册商标系我国知名手机品牌,在手机销售市场占有很大的份额,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工商行政部门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机进行查扣后,将未查扣的手机转移,该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恶意,符合刑法条文中对于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明知”条件的认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法院对于二被告人移转、藏匿未被行政机关查获的假冒商品的行为进行的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由行政方式向刑事方式逐级递增。通过刑事审判依法加强对企业商标权的保护,能够为知名品牌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撑,为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增强我国企业的国内和国际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标题:《城关法院一案入选甘肃省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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