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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字牌”与“赣酒”的商标权之争

周孝清/法治周末
2020-04-2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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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此案的两种酒的外观。资料图

历经两级法院、4次审理,耗时3年多,江西省国窖赣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窖赣酒公司”)诉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酒酒业公司”)侵害其注册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尘埃落定:2019年7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国窖赣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含“赣”字引发侵权官司

1982年,案外人南昌江红酿造厂取得“赣字牌”商标注册证,2010年4月20日,该厂将“赣字牌”商标转让给国窖赣酒公司。

1953年,江西省新干县酿酒厂成立。1991年10月,新干县酿酒厂更名为江西赣酒酒厂。同年,中国著名教育家启功先生为其题写厂名,酒厂在其生产的白酒部分外包装盒上开始使用启功字体“赣酒”。1996年10月28日,江西赣酒酒厂进行企业改制,酒厂一切商标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江西赣酒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16日,江西赣酒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0年3月28日注册登记了“古赣”商标。

原告国窖赣酒公司认为,被告赣酒酒业公司将“赣”字作为商品名称并突出使用,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被告则答辩,“赣”系江西的简称,可以合理使用该文字,被告使用该商标20余年,且商品优于原告,没有必要将己方产品当做原告产品卖,不会引起他人误导。

“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充分考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赣酒酒业公司使用“赣酒”名称是否与国窖赣酒公司“赣字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法院审理认为,赣酒酒业公司使用“赣酒”作为其白酒名称,系沿用自新干县酿酒厂以来的相同字体,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里,无证据显示有人对该名称提出过异议,且国窖赣酒公司注册商标为“赣字牌”图文组合商标,赣酒酒业公司商品名称为文字“赣酒”,即使仅比较“赣”字,双方“赣”字亦存在较大差异:一为黑体变形字;一为启功瘦繁体字。

而且,国窖赣酒公司“赣字牌”商标在2001年之前无证据证明在白酒上使用过,亦无该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证据,而“赣酒”自1988年以来相继获得江西省优质产品奖、省名酒称号,1993年5月,在日本东京阳光城大会和展览中心举办的第五届国际酒类及饮料展出和品酒大会上,被授予酒“醇”金奖。

据此,法院认为,应认定赣酒酒业公司“赣酒”与国窖赣酒公司“赣字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相关公众根据多年的经营经验或消费认知,不容易导致对双方产品的混淆和误认,赣酒酒业公司使用“赣酒”作为商品名称不构成对国窖赣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此案拟作为指导性案例推荐

“本案对于厘清商标侵权比对中的基本原则和‘赣’能否被视为地名作了先导性判决,对审判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江西省高院案例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条件,拟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推荐报送。

该院民事审判庭一位资深法官透露,本案缘起于国企改制之后企业主体在多次变更过程中均未对品牌施以有效保护而产生,就商标近似比对中图文商标的比对能否仅就文字部分进行比对和“赣”能否视为地名的法律适用问题经院审委会讨论后曾报最高院请示。

据他介绍,截至2020年4月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上以“商标”“侵权”“图文比对”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4个结果,但在这4个案例中,均未就商标的具体比对过程进行说理,而是笼统指出“经过与某注册商标进行图文比对”即得出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的结论。

“因此,如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对于统一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官表示。

(原题为《“赣字牌”与“赣酒”的商标权之争》)

    责任编辑:蒋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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