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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双鸭山交警持续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为进一步提升汽车驾乘人员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少交通事故伤亡,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交管局部署要求,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将通过电子抓拍及路面执法等方式,严厉查处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并将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请广大驾驶人、乘车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
相关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及交通违法代码
一、对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行为罚款50元,不记分,交通违法代码为6011;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款20元,不记分,交通违法代码为30191。
二、对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罚款200元,记2分,交通违法代码为 4204;对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款20元,不记分,交通违法代码为 30191。
三、对在城市快速路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为罚款200元,记2分,交通违法代码为 12441;对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罚款20元,不记分,交通违法代码为 30191。
四、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罚款100元,记2分,交通违法代码为1207;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行为罚款20元,不记分,交通违法代码为30201。
安全带、安全头盔的作用及使用方法
双鸭山交警提示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无论是在车辆前排还是车辆后排,无论是驾乘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请您正确规范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
原标题:《注意!双鸭山交警持续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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