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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旧案终了结!看看执行干警如何走出困境

2020-04-29 02: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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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执行长达十六年,

数名干警洒下心血和汗水,

因“执行不能”而陷入困境。

面对困难,

执行干警不言不弃,

用初心照亮征途,

用担当扛起使命,

凭责任赢得胜利。

下面,

让我们一起看看执行干警

是如何走出困境,

成功执结此案的吧!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而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等费用共计91万余元。之后,被告提出上诉,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等费用共计54万余元。2004年9月,市中院指定该案由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荆州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办公用品及财务账目等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于2006年给付申请执行人邹某某20万元,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将某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案后期执行提供担保责任。

后来,因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担保人某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困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困境。

2012年,随着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逐步建立健全,申请执行人再次向荆州区法院申请执行。先后有多名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获得的线索,奔赴武汉、宜昌、仙桃等地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分两次共执行到位10万余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执行中止。近年来,荆州区法院执行局一直将该案作为执行重点,随时监控和了解其公司的经营状态,但未发现执行线索。

2018年,荆州城区因拆迁改造,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被纳入拆迁范围。执行员张星得知这一有价值的线索后,随即前往不动产管理部门和区拆迁办核实,由于拆迁区域房屋、土地等资料不够完整,导致执行未能奏效。张星通过电话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建议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被执行人拒不配合。

2019年6月,张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起涉及拆迁的行政案件。同年7月,核实到被执行人在荆州市荆襄河北岸项目部尚有大量的拆迁补偿款,执行局迅速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得知拆迁款被冻结,主动与执行人员联系并表达歉意。经张星反复协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邹某领到了43万元执行款。

“非常感谢你,这个扯了十九年的骨头案,没想到在疫情期间,经过你的不懈努力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申请执行人邹某发自肺腑地向张星谢道。此案的执结,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执行法官提示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环节。20年过去了,虽然该案最早的执行法官已经退休,但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为法院执行人员并无丝毫懈怠。荆州区法院执行局始终将长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作为重点,利用执行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和信用惩戒等方式,对规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穷追猛打”。在此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表达歉意,并表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愿意承担给付义务,珍惜自己的信誉。”此案也告诫人们,要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诚信守法纪,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终究损人害己。

法律释明

“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执行难”。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失信“黑名单”: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所列明的失信行为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原标题:《陈年旧案终了结!看看执行干警如何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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