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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宴席”散了 别忘了带好孩子
2020-04-29 02: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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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月出500元,孩子你来抚养。”
“我也可以出抚养费,孩子你带着。”
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却争执不下,两人都不愿直接抚养孩子。经法官耐心调解,终让双方认清亲情重要性,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详情
高某与杨某于2016年年底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17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同年12月12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基础薄弱,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高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遂向沾益法院诉请离婚。诉讼中,杨某对高某提出的离婚要求表示同意,但不同意由其抚养与高某共同生育的孩子,理由是自己系再婚,与前妻生育过两个孩子,两个孩子现均由其抚养;而原告高某也表示自己不便抚养孩子,坚持要求杨某抚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到被告杨某的居住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杨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确实抚养着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子女。承办法官将经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向高某详细作了介绍,希望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多考虑一些,并耐心向其解释婚姻法及抚养孩子的相关法律条文,让其明白抚养孩子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要注重亲情的培养。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高某同意抚养孩子,并与杨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高某提出离婚,被告杨某同意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杨某享有不定期探视婚生子的权利,原告高某负有协助义务。法官后语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文:李玉锐 图:网络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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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排版:李 娇
原标题:《婚姻的“宴席”散了 别忘了带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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