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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男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罚
2020-04-29 02: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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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级保护动物,可总是有人想“尝尝鲜”,打起野生动物的主意。
近日,柳江区人民法院对曾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01
曾某是柳江进德镇人,2019年11月5日,曾某在市场以800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了一批野生动物。当曾某开着装有野生动物的小型客车经过穿山镇209国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民警清点,车上共有猴面鹰等30余只动物,其中2只猴面鹰(鸮形目草鸮科仓鸮),2只毛鸡(杜鹃科褐翅鸦鹃),均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
曾某指认购买的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全案,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千元。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不是餐桌上的美味佳肴,体内携带各种病毒,收购、运输、出售、食用野生动物会增加病毒传播的风险。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进一步引发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禁食野生动物、倡导“舌尖上的文明”人人有责,从我做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珍贵、频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频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 | 刑庭
原标题:《柳州一男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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