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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休宁县法院:山中打猎开枪误伤他人 获刑一年六个月
枪支具有高危险性,是我国严控的违禁品,普通公民不但不能买卖制造枪支弹药,也不能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否则难逃法律处罚。近日,休宁县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重伤案,并当庭宣判。
十年前,被告人裴某红从同村村民万某红处购买一支无法使用的“土铳”,修复后一直由其保管,并偶尔用于狩猎。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 “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裴某红携带该“土铳”到休宁县东临溪镇巧坑村山中狩猎时,将同在此处持“土铳”狩猎的同村村民程某九(另案处理)误认为是野兽,用该“土铳”误将其颅脑等部位射伤。经鉴定,程某九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裴某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主动陪护程某九到杭州治疗,其及家属陆续赔偿程某九部分经济损失。
休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并使用该枪支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裴某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作案工具“土铳”,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非法持有还是私藏枪支均触犯了法律,千万不能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来源丨休宁县法院
原标题:《【案件快报】休宁县法院:山中打猎开枪误伤他人 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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