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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法院依法宣判两起口罩诈骗案
2020年4月28日下午,云霄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起涉疫情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朱某某(未成年人)以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某以诈骗罪被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情简介】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之机,在没有货源、也没有能力提供货源的情况下,编造销售口罩的虚假事实,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
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朱某某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受朱某某指使与被害人进行微信语音通话,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交付钱财。朱某某及陈某某在骗取了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 265元的钱款后,不再回复被害人信息。
到案后,朱某某及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共同赔偿了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私人财物人民币4 265元,数额较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朱某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均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朱某某、陈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目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仍处于关键时期,有极少数不法分子在疫情期间乘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将坚决贯彻执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涉疫情违法犯罪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在此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应当增强辨别识别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不轻易相信他人,不随意向他人转账,谨防上当受骗。同时,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请及时报警。
供稿:吴连旺 吴悦
原标题:《云霄法院依法宣判两起口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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