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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公告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川0823刑初180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张明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交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联系人: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江海涛
联系电话:0839-5208413
联系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剑门关大道北段502号
邮编:628317
特此公告。
附:调解协议
剑阁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调解协议
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起诉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出庭人员:黄莉,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告人张明军,男,生于1974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11197403295515,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剑阁县柏垭乡新街159号。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2月24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张玉,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母长明,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明军被控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5日以剑检公刑诉(2019)18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民公〔2019〕510823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1、被告人张明军按照古柏鉴定价值赔偿损失231600元;2、被告人张明军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由被告人张明军承担本案公告费用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张明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张明军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张明军向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公告费1000元;
三、本案损失23.16万元,鉴于被告人张明军家庭困难,无力赔偿,被告人张明军同意按照剑阁县林业局规划设计的《恢复性司法补植复绿方案》的要求,在指定区域进行林木补植(具体补植要求按照《恢复性司法补植复绿方案》执行);
四、被告人张明军于2020年4月29日前向本院指定案款专户转入人民币三万元,作为补植规划前期费用。
五、在补植完成后,张明军进行为期三年的管护,保证林木存活率。
原标题:《张明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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