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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凤阳法院集中宣判五起职务犯罪案件

2020-05-02 02: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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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到的五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被告人卓某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卓某某在某派出所、矿山执法队工作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67000元。案发后,卓某某退出全部受贿款67000元,并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卓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综合考虑被告人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被告人徐某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宣判现场

被告人周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周某担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及在矿山联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关照,向他人索取、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出全部受贿款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被告人刘某受贿、玩忽职守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担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一中队队长期间,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263991.11元,一部价值4680元的手机、4000元购物卡;在查处企业安全事故工作中,严重不履行职责,致使相关企业人员未能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出手机一部,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款124000元,其中本案涉案赃款为47993.11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企业安全事故工作中,严重不履行职责,致使相关企业人员未能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宣判现场

被告人王某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28.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8.3万元并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原标题:《【案件快报】凤阳法院集中宣判五起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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