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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安国】安国历史上的人民权力机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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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权力机关
人民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7月,县、乡镇两级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代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为县内国家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审查和批准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撒销县人委不适当的决定,并有权选举、罢免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县内自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始设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初为不定期召开,1982年始实行3年一届制度。
人大代表
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代表的产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由人民群众直接选举。每次换届选举均成立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县选举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10-20人;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4-6人。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按照选举法规定,组织选民选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第一届至第六届采用间接选举办法,首先由选民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再由乡镇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自1982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起,县、乡镇人大代表的产生由各选区选民直接选举,并规定一定差额,充分体现民主。
县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工、农、兵、知识分子、民主人士、少数民族和妇女均占一定比例。
历届会议
1954年7月6-11日,安国县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至1966年共召开6届。“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一元化”的“革命委员会”取代。1982 年,恢复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人大常务委员会。1954—1990年,安国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11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共召开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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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地方志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策划编审:于盼粘
原标题:《【方志安国】安国历史上的人民权力机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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