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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抵押担保借款三十万 法院公正判决促主动履行

2020-05-08 02: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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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间届满前,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9年9月6日,罗某花与刘某婷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罗某花因急需用钱今向刘某婷借钱30万元,用坐落于镇康县XX镇XXX小区x幢2单元xx号房产作抵押,借钱时间从2019年9月6日到2019年9月16日止;罗某花必须将钱归还刘某婷,如果不归还,房子归刘某婷所有,罗某花必须配合刘某婷去过户,如果不配合付50%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罗某花将该房产证书交给刘某婷保管,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罗某花未按期归还借款,刘某婷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花偿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因“以房抵债”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据此,判决被告罗某花偿还原告刘某婷借款30万元,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由于开庭时疫情防控需要被告无法到庭,只好就近委托了诉讼代理出庭应诉。被告收到判决结果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愿意按照判决确定的金额尽快偿还借款。2020年4月16日,被告将30万元现金转入法院账户。2020年4月20日,法院将该款全部转给原告,原告向法院开具了收条。

法官提醒: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一定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判决后,如不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如对判决无意见,应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主动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不要让自己上了征信黑名单。

作者:杨开兴

审稿:杨开兴

原标题:《违法抵押担保借款三十万 法院公正判决促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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